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

发布时间:2019-03-13 03:21: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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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69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鲁发〔2015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现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离岗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三、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6a878f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16.html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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