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锡民优[2006]177号、锡财社[2006]2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8.2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锡民优[2006]177号、锡财社[2006]2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优[2006]2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民优[2005]12号、苏民财[2005]57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无锡市原已参加工作并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并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请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9月份将调整后的伤残抚恤金差额发给参加工作并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6年无锡市原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
(含各项补贴)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72e18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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