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政策汇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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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政策汇总
下达支小再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创设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2................................................5..00亿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
.....................................................3水平的通知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
5
................................................................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33..............................................1策的
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策的通
.........................................................141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7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17印花税的通17

1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19
财政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总规模达600亿元人民币2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
34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其依10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8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创设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下达支小再贷款额度500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2013

年积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基础上,2014年初人民银行继续通过调整再贷款分类、新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力度。320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通知》明确,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设定为金融机构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支小再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借款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监测,确保支小再贷款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以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得低于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对于扩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以保证人民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优惠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后,人民银行将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
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
(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学资学习网

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

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客观准确判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融资与担保情况、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0147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仍存在不稳定因素,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调整处于爬坡时期,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运行问题,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

兼治,重在治本。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次、第
57次常务会议精神,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
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维持流动性平稳适度,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优化基础货币的投向,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执
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进一步研究改进宏观审慎管理指标。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

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在商业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银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六、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优化内部考核机制,适当降低存款、资产规模等总量指标的权重。发挥好有关部门和银行股东的评价考核作用,完善对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评价体系,合理设定利润等目标。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下,构。积极稳妥培育立足本地经营、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银监会负责)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九、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信贷”合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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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增强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综合考虑我国宏微观经济金融形势,完善市场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从中长期看,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要依靠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治本之策,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财务硬约束和发展股本融资来降低杠杆率,消除结构性扭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改革,简政放权,打破垄断,硬化融资主体财务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提高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相关各地区、经营管理水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注重工作实效。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有布置、有督促、踪督查。各部门有关落实进展情况,由人民银行定期汇总后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日月5201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

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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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大创新力度,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

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小微企业-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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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银监会牵头)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

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进一步建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费率。继续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开展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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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金

融风险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标准,完善对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继续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推进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机制。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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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银监会要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省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一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国务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和建议,由银监会汇总后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2013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
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71号〕财税〔20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4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万元(含本数,2

31日,对月销售额101日起至201512年万3下同)至万元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2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201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号〕96
税〔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部
2017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471知》(财
31日。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82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但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

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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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引导担保、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

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
20141031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
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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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4111日至2017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
201410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八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宁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1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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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01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15717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
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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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

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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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总规模达600亿元人民
15:410911
2015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591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
部长助理许宏才介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情况。许宏才表示,央财政将与社会资本共同组成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金总规模达600亿元人民币。
我介绍一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情况。9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是经济的活力源泉、就业的主力军。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成长发展,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创新投融资机制,发

挥政府引导基金和财税政策的作用,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激励创业创新。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在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决定精神和预算法的要求,中央财政将涉及中小企业的9类专项资金整合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点对点直接安排具体项目,不再按行业部门分头管理,集中资金做两件事:一件是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另一件就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实现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效应;采用由专业管理团队筛选项目的方式运作,使得政支持更有效率、更加公平。采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管理运营,以合伙人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若干个基金实体,形成适当竞争格局,责任和利益,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的权利、提高基金的运行效率、投资效益,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通设过招标选择若干具备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资、立、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宜。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主要审定基金章程、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就基金实体设立、中央财政出资安排、监督检查并总结基金的运基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行情况。组成国家中小企中央财政将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若干基金实体,亿元,150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整合相关资金筹集出资

地方政府等共同出金融机构、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
600亿出资引导,使基金总规模能够达到资,通过中央财政的150倍以上的
8-10亿元。基金将创新机制,通过多次放大,最终达到1200-1500是我们的一个预测,可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数效应,切实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亿元专注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基金,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从而促进破解中小企业投融资瓶颈,模,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基金的我们正在会同工信部、目前,筹建工作。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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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

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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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

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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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

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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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

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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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

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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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

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完善技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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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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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

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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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优势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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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

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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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务院11月日20156河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
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的推进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主动对接国家金融政策,标国内先进水平,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扩大资金投放,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建立月度督导、季度分析制度,每月督导信贷投放计划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每家银行都要制定信贷计划,2015年力争全省新增贷款规模达到4300亿元,2016

力争全省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300亿元,2017年全省贷款余额力争达到
4万亿。(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各设区市和
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二、提高我省存贷比对各银行业机构逐一制定存贷比提升目标,2015年全省存贷比力争达到67%以上,比2014年提高3个百分点,争取在全国排名上升到24位;2016年全省存贷比力争达到70%,在全国排名争取上升到第22位;2017年力争我省存贷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各银业机构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及投资银行等表外业务,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宽松的政策,最大限度释放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空间。3年内,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要达到60%,河北银行和全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达65%以上。(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着力推进企业到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2015年我省在境内上市企业总数要达到53家,比2014年增加3家,上市企业首发和再融资增加200亿元;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62家,比2014年增加39家。2016年我省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力争新100家,在全国上升到第12位,直接融资300亿元以上。(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推进与“新三板”战略合作,为河北企业挂牌开辟快捷通道,实行集中签约、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挂牌。利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实现批量转板。完善石家庄股权交

易所功能,推进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打造全省企业上市培训中心。(省金融办牵头,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四、努力扩大债券和票据融资规模
围绕“四个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借还旧”债券等,指导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及省有关部门做好发债项目谋划工作,尽快建立发债项目库。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于
20159月中旬前提出拟发债项目,并与证券公司开展项目对接,10
月底前上报国家一批发债项目。2015年发债规模力争达到110亿元,
2016年要达到180亿元,争取进入全国前10位。(省发展改革委,各
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大中型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15年发行规模力争达到800亿元,在全国上升到第15位;2016年要突破1000亿元,在全国上升到第12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注入资本和优质资产,壮大投融资平台实力,提高融资能力。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接续安排,有序落实地方债务转换债券工作。(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五、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谋划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的对接合作,将引进保险资金计划目标落实分解到有关保险机构,吸引投资期限长、资金量稳定、成本较低的保险资金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抓紧建立保险资金拟投资项目

库,为保险资金入冀投资提供项目对接服务。2015全省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50亿元,到2016年力争达到1300亿元。(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积极发展信用保险业务,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持产能过剩企业走出去。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2015年底前选择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融资风险保障资金池,促进科技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壮大已有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基金。金和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力,参股设立更多的创业投资基金。指导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

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冀财基金公司要积极与各方资本合作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助推河北产业转型升级。修订完善我省基金政策,适当降低基金注册资本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标准等门槛,研究取消年检、备案等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积极组织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项目与京津沪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对接。2015力争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13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18家以上,2016力争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2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30家以上。2015底前,在设立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上,再设立10支以上子基金,撬动社会资金100亿元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七、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对照国家出台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一梳理落实情况,查找不足和问题,20159月底前,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河北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贷款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2015年底,实现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原则上各银行业机构均要实现“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督促各商业银行于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小微学资学习网

企业专营机构。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5%、贷款户数达43万户以上、申贷获得率达到95%以上,贷款增速在全国提升1-2次。大力推动我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展,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村镇银行要立足于小微企业和“三农”市场定位,增强分支机构覆盖面依法定期集中排查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和服务能力。.
纠正、处罚费率过高和乱收费行为。(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行,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依托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开展企业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八、防止银行对企业抽贷压贷发挥金融信贷的导向作用,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分析和区别对待产能过剩行业内不同企业的信贷需求,有保有压,防止对整个行业压贷抽贷、只压不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但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能续贷的一定续贷,决不盲目压贷、抽贷,确保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建立金融协调服务机制,对在多家银行举债的企业,建立最大债权行牵头的共进机制,做到信息充分沟通,步调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取向,防止个别机构的不合理抽贷、停贷、压贷、断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九、下大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力争
1-2年内将企业融资成本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规范银行业考核及定价管
理。各银行业机构要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考核,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大力整治银行业不规范收费。要加强对执行利率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治理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对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严处重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减费让利活动,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把企业的融资成本真正降下来。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创新抵质押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和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融资效率,切实降低银行放贷成本。要落实好解决倒贷问题的措施。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认真落实小微企业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十、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督促金融机构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支持技术研发、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配合)
落实金融支持科技企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贷款补偿、风险分担、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机制,发挥金融机构作用,争取每个设区市设立一

家科技支行,在科技金融服务上取得新突破。(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5个重大布局结构调整项目,协调金融机构逐一研究,帮助设计融资方案,解决资金问题。2015年底前提出可行性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石家庄、承德、唐山、邯郸市政府负责)十一、深化政银企对接
针对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求,建立常态化、制度化银企对接机制。原则上,省级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银企对接活动。各市、县(市、区)也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我省产业项目对接,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近期开展“外贸企业银企对接”活动,加强督导检查,把对接活动做实。20159月、10月,要分别举办一次金融服务战一次金融服务钢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接会、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接会和一次保险资金进河北项目对接会。(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
建立重大产业信息发布机制,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建立网络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和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帮助银行和企业实现全天候对接,适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全省产业规划、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和全省重大项目安排,促进产业信息与金融政策的衔接,吸引信贷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配合)十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

瞄准国家确定的5大领域3000亿元专项债券,第一批争取的80亿债券要尽快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约。抓紧筛选上报第二批项目,力争分配我省专项债券规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设立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等方式,建立完善运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省级
44.35亿元财政整合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在公共服务、基础设
施等领域再谋划一批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民间资金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投入。加快推进省政府确定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度,积极推进集中管理运作,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储备,积极向中央对口部委汇报沟通,争取今年中央尚未下达的4项贴息资金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争取各类贴息资金规模都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利用省、市、县三级项目储备库,2015年底前力争签约示范项目20项以上、(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亿元以上。200签约资金.负责)十四、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省级层面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各级财政和金融资本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要根据当地小微企业的需求,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选择绩优银行合作,放大信贷投放比例,没有建立的务于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十五、建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指导各市、县(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d3738074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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