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业务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3 15:23: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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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业务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规划》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形成长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所各警种的在编民警。

    、考核的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民警评先评优、奖励的依据。 

、考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工作:(1)打防控工作(2)信息化建设工作(3)执法规范化工作(4)基层基础工作(5)业务指导满意度考评(6)业务工作认可度考评。

2.队伍建设:(1)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2)效能督察工作。

3.专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开展的专项行动或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考核。

、考核方法

1、设基本分100分制。以扣分制计算最终得分。

2、系数设置。根据民-警工作岗位不同,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绩效考核设置相应的考核系数,以1为标准。同时,每月可视情调整,但每个单位内部民-警的考核系数分配总体上要基本持平。各单位考核系数分配名单以及变动情况必须在当月20日前报考核办。

体考核系数划分参考标准:能够正常上班,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正常开展工作的民-警(包括参加夜间工作、值班和加班),一般考核系数为1,其中因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可视情再上下调整考核系数。

考核评分标准

(一)单位整体管理评分标准

1.领导班子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的扣2分。

2.单位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决策和工作部署,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每人每次扣2分。

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缺一次扣0.5分。

4.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少一次扣0.5分。

5.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做到枪支、弹药分开存放。违反规定的扣1分。

6.枪库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各业务部门使用枪支,必须事先填写《使用枪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使用,用后应立即交还。不及时交还的扣1分。

8.定期检查、保养枪支。淘汰报废的枪、弹要及时造出清册。违反规定的扣1分。

9.每月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一次对民-警的内部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进行一次内部安全检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每少一次扣1分。民-警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10.所在民-警被分局谈话告诫的,每人次扣0.5分,黄牌警告的每人每次扣1分。

11.民-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所在单位领导主动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不扣分,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扣5分。民-警违法违纪查实被追究刑事责任扣10分,被纪律处分每人次扣5分,被通报每人次扣1分。

12.民-警岗位交流、有违规违纪苗头、遇困难挫折有情绪及家庭重大变故时,单位领导必须在三天内进行谈心。不按时谈心的每人次扣1分。

13.不重视信访工作,对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期报结的每件扣0.5分;虽按期报结,但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解决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要求重新查报、查处的,每件扣1分。

14.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信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

15.在日常工作中产生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稳控对象赴京上访、大规模集体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

16.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7.严格执行计算机使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8.被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各级部门和领导现场查到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给分局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5分。

19.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队伍分析会,并邀请分管局领导参加,每少一次扣1分。分管局领导每年参加各联系点和分管部门的队伍分析会各不少于2次。分析会上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履行一岗双责和队伍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逐人发言。队伍分析会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撰写队伍分析报告。一岗双责、重点人员帮扶、苗头预报三项工作应在分析报告中具体体现。每少一次队伍分析报告扣1分。各单位在队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不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0.在立案和打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10分。

21.对装有的警务监督系统要落实日常的应用、管理和音像资料保存。应该正常使用而没有正常使用的发现一起扣0.5分;应保存而没有及时保存或造成音像资料缺少使事故、信访、投诉和举报无法查证的,每起扣1分。

22.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应及时规范录入和维护,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维护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3.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宣传信息的,每次扣0.5分。

(二)民-警行为规范评分标准

(1)内务管理

24.民-警上班期间按公安机关人民警着装规定统一着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2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做好交接-班。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2分。

26.全局民-警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及时到岗,无故联系不上或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扣1分。

27.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先作应急处置,并在10分钟内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扣2分。

28.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本单位发生被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扣2分。

29.民-警接处警发生推诿,导致延误时机的一次扣1分;处警时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的每次扣1分。

30.处警民-警必须佩带、携带警械和有关装备,违反的扣1分。

31.处警结束后,半小时内作好处警记录。属110指令处警的,应及时反馈,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32.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3分,部分属实的每件扣1分。

33.未经批准,擅自公车私用的,每次扣2分。

34.严禁擅自将警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违反规定扣2分。

35.警车、警械、通讯工具等装备应认真维护保养,保持性能良好。因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坏的每次扣2分。

36.严禁擅自将装备、被装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出租,违反的扣5分。

37.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的发现一次扣1分。

38.驾驶公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每次扣2分。

39.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或驾驶警车耍特权的每次扣2分。

40.办公室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洁,寝室内床铺整齐。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分。

41.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应整理好内务。资料、物品摆放无序、不及时关闭电器,关好门窗,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每次视情扣1分。

42.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按半天扣1分累计。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43.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各种罚款、预交款物不登记建帐、手续不健全的每次扣2分。

44.罚没、暂扣款物和预交款不及时移交内勤保管,每次扣2分。

45.科、所、队副职干部离开市区的须分管局领导批准,正职干部需局长或政委批准,民-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离开市区三天以上(含三天)均需书面报批并报政治处备案,其中民-警离杭三天以上的由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6.民-警需请婚假、探亲假、哺乳假、晚育护理假、年休假以及三天以上病事假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各单位领导同意,报分局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7.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分局保障民警休息、休假的规定,每次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48.执行传唤、拘留、逮捕、看管、押解和审讯等各项任务时,应认真组织,防止发生脱逃、自杀、自残、暴狱、袭警等事件。违反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分。

(2)教育训练

49.民-警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少一次扣1分。党团员无故未参加党、团及公益活动的,少一次扣1分。

50.分局组织的训练科目抽考中,单位被抽考民-警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1.分局组织的集中训练中,民-警的考核科目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2.在省厅、市局以及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次扣1分;在分局组织的各类训练或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每次扣0.5分。

53.民-警无故不参加分局及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教育训练任务的,每人次扣2分。

(3)监督制约

54.民-警在执勤过程中违反执勤纪律被本局督察人员当场纠正制止,每次扣1分。被上级部门督察人员指正的扣2分。

55.在上级部门各类明查暗访过程被批评的每次扣2分。

56.民-警被黄牌警告,每人次扣2分,受纪律处分或责令辞职辞退的,每人次扣5分。

(4)表彰加分

57.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58.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考核等级界定及评定

    民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的界定:

    90分—100分为优秀

    75分—89分为合格

    60分—74分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警年终等级评定实行“升降级机制”。即:以民警全年考核分值确定基本等级,结合立功受奖和违法违纪情况,对民警进行升降级后,最终评定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上级记功以上表彰的,该民警在基本等级基础上,上升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分局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警诫的,该民警在基础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确定为不合格民警。

    、奖惩办法

    全年等级化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结束后,由所考评小组提出先进个人、优秀民警名单和排位靠后、不合格民警名单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所党支部审定后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评为优秀民警的奖励:奖励现金 元。在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2、全国优秀民警、某“十佳”民警、某优秀民警、分局“十佳”民警、优秀公务员等年度评先候选人员从等级达标管理的优秀民警中产生。

    (二)惩罚

    1、不合格民警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所大会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民警纳入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再次考核后仍未进入合格等级的,取消考评资格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作出其他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方案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考评小组研究决定并由考评小组成员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为所党支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077abf50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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