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查验 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14 查验员资质
1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1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1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15 查验项目
15.1 注册登记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 5.1.2的 a)、b)、d)~ f)和h)~ j)规定的项目。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
b)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及2006年11月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1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和5.2.2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 a)~ f)和h)~ j)及5.2.2的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15.4 其他业务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的a)规定的项目除外。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5.2.1的a)、b)和5.2.2的 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16 工作要求
16.1 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
16.2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1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16.4 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1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1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1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1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1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1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表B.1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号牌种类:
说明:1、填表时应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编号: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参考文献
[1]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2]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3]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4]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5]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6]GA 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7]GA 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8]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9]公通字[2005]3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d8bcd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