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书记员台词

发布时间:2014-11-06 12:3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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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杨芳霞: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杨芳霞: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萌萌与被告刘洪,王天逸,李小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子涵)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玉莲)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杨芳霞: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申请郭玉莲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郭玉莲,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10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被告人刘洪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天津市大港区大江公司货运司机。2010315当天为刘洪倒休日,刘洪驾驶公司车牌号为津H 567687货车一辆为朋友李小白运货从大港区板桥总厂到中塘邮局,当天中午1150分,原告罗萌萌与同事李梅在迎宾街与胜利街的交口处在红灯快要结束的时候横穿马路,由于被告刘洪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面走路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罗萌萌,造成罗萌萌右脚踝受伤,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津)公(法临)鉴字[2013]68号,鉴定原告罗萌萌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 另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大货车(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洪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罗萌萌承担20%的责任。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 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马菲悦:

尹乃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刘洪:王:李:保险: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杨芳霞: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公司: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王天逸系大港区大江公司董事长,在与被告人刘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倒休日期间司机对火车的使用属于借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白,系被告刘洪朋友,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王天逸,李小白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赔尝诉求。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大港区永民医院出具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原告出具的证据,承认原告关于医药费,误工费,后期检查治疗费的诉求。其他费用调整如下: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每天)300元,护理费按一个月计算1200元,交通费80元。因本案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主治医生证明,并无后遗症影响,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恒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金额。另根据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由天津市恒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洪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 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2.诉讼费用783.5元由被告刘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子涵,审判员:XXX

20135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2c335267ec102de2bd89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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