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9 12:3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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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立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党委[ ]024号) 发布日期: -08-08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立与管理办法

创立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立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立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立与管理办法》(渝委办[ ]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 创立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经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立活动。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 创立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创立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创立范围

第六条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第七条 当前未纳入国资委管理,今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条件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立文明单位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落实,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创立活动常年不断,措施有力,制度健全,保证投入,任务落实,群众参与广泛,实际效果明显。

2、班子建设好。深入开展以“作风建设好、转机建制好、经营业绩好、党群关系好”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立活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制度,党组织能够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好;坚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3、思想建设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弘扬红岩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全面推行岗位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发挥好,形成了敬业爱厂(司)的良好氛围。

4、生产经营好。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企业经营业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及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本行业较好水平;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正确有效,市场开发和应变能力强,产销率居于全市同行业中上水平;依法经营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99ea4d6e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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