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4 22:05: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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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发[2015]18

【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1529号),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尤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要规范执行。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认真清理本地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以上审核批准设立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好国家统一制定的降费措施,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政策。

(二)强化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的管理使用。围绕"六大产业链"建设,根据收支状况和国库库款流动规律,充分利用已有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在确保支付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审慎扩大调度资金使用规模,放大乘数效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州、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三)提高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绩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县市政府确定,报州政府备案。强化产业发展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绩效考核,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重大产业发展资金收回后,不再向州财政上解,按规定用于新支持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可注入政府性担保公司,政府可参股或控股担保公司,为中小实体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并给予最大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性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支持搭建过桥贷款平台,推动金融业为实体经济"让利、输血"。各银行机构要加大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不断提高担保比率,增强担保能力。要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增强企业的循环贷款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审批程序,鼓励支持中介组织在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设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投资决策等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大政府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购买力度。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严格退出机制,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做实财政收入

(六)科学测算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协作,做实财政收入,在税(费)源普查基础上,精准掌握全州财政收入来源结构。创新征管模式,依法依规加强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开展财政收入清理检查,严禁虚增财政收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变"围绕任务抓征管""围绕政策抓征收"

(七)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适当调整与财政收入相关的指标设置及权重,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

三、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机制

(八)改进重点支出管理。从2016年起,教育、科技、民族文化、支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根据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不再采取同财政收支增幅、占比或生产总值挂钩方式先确定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重点支出项目年初预算一次编制到位,除采取以奖代补或需进行目标考核验收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采取预留等方式编制年度预算。

(九)加快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以县市为主的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平台,重点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938d8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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