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发布时间:2019-05-30 21:23: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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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顺利施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录入信息说明

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信息。相关信息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企业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从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待企业“三证合一”完成后取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 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指从业企业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名称、类型、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现部级平台内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及时更新完善。

(三) 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系统仅用做个人识别,不对外公开)、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信息、职务或岗位信息、职称信息、注册信息、奖惩信息、在职状况、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年份、社保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在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如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注册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持部证监理工程师等。

人员信息初次填报的,由企业自行填报后自动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证号码);主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公开。

同一名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企业人员信息中为“在职”状态,离职后应将其人员状态变更为“离职”。从业企业无法录入某一人员信息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变更该人员状态;也可将该从业人员报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变更人员状态。

(四) 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所在省份、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履约信息等,已建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从业企业需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至部级平台在建项目,并提交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以在建业绩信息自动公开;项目完成工程交(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从业企业应补充、完善企业业绩中主要人员履约信息(设计单位为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和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中的履约人员只可从企业已录入的人员中选取,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形成个人业绩,并应用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业绩信息中未按要求填报主要人员履约信息的,其个人业绩信息将无法被认可。业绩信息所属项目具有“项目代码”的,企业应录入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为该项目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1. 对于少数确因未收到《通知》等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已建业绩的企业,请于2016630日前抓紧录入相关信息。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核备。

2. 2016630之后补充录入的“已建业绩”将作为超时录入业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进行集中核备(建议为每年61日至30日,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间段及频次),部级平台将通报企业名单。已建业绩信息是否为超时录入与其真实性无关。

3. 新开通账户的企业,应自开通账户之日起90天内录入全部相关信息,逾期录入的已建业绩信息将同样视为超时录入业绩,部级平台将自动记录并进行通报。

(五) 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指从业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全年的财务基本情况,包括净资产、公路工程总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授信等级、银行授信额度等。

从业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具备权限的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

(六) 奖惩记录

奖惩记录指从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的奖励或处罚情况。获奖记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填报;处罚记录为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 信息核备

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填报或变更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对外公开。各省厅(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核备流程或进一步细化信息核备工作,原则上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等,简化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信息核备的一般流程。

1. 从业企业登录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2. 从业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除原件外)装订成册,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

3. 从业企业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交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联系方式见部级平台“首页-联系我们”)。

(二) 信息核备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 从业企业信息填报或变更信息提交的资料(第1-7项须有书面材料,其他可为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1) 书面申请函(企业正式文件);

2) 承诺书(详见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

5) 从业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的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2. 从业企业业绩信息填报或变更,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盖有项目法人公章);

2) 项目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复印件(主要包括中标合同价页、施工内容页、项目经理及总工名单页、合同工期页、合同双方盖章页等);

3) 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在建业绩变更已建业绩)或者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

4) 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3. 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初次填报后自动生效并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信息),无需核备;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变更,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信息变更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其他相关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任免文件、劳动合同、五险一金、人员变更手续、注册资格或职称证书等)。

(三) 其他事项

1.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从业企业申报上报的信息存在虚假,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 从业企业在系统申请时间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退回其申请。

附件: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647


附件

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0268cf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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