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出示警察证成为执法标准动作作者:王刚桥来源:《环球慈善》2016年第06期
连日来,面对民警查验身份证,什么才是“正确姿势”,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讨论。先是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昨天又有媒体报道“广东男子误闯执法现场没带身份证被打断7根肋骨,警方正调查”。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15日表示,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职责所在。他还强调,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可能对于有些警察来说,理解上面这段话,关键在“公民理解并配合”,但从公民的视角来理解,关键却是“民警依法查验”。对于一些不依法,甚至有明显违法嫌疑的“执法”,公民就没有义务“理解并配合”。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5种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身份证。这里很明确地将“出示执法证件”列为查验身份证的前置条件。而可以查验身份证的5种情形也很具体,其中包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来,就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员,才可以查验身份证。例如,当警察看到一女孩,但对方并无违法犯罪嫌疑,当时也没有实施现场管制,亦未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且事发地也不是车站、港口、码头等特定地点,查验身份证就没有必要。用不着拿“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来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查验理由,这里的“法律规定”,专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公安部门的规定,更不是警察个人的认知。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就算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也不能查验公民的身份证,公民也没有义务配合警察超越法律权限的查验。然而,现实是,少数警察片面地认为,只要穿着制服,就应该被别人认定为警察,需要“理解并配合”。但对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样穿着制服的在编警察、协警、辅警、联防队员甚至假警察并不容易。需要指出,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应该是警察证,而不是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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