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论文

发布时间:2018-07-01 06:46: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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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

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

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3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 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

  三、 物权的变动原因    (一) 物权的取得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这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二) 物权的消灭  1、民事法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权的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同时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我国,法律禁止土地的买卖。因此,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民事移转问题。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土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我国法律对房屋的买卖亦规定要进行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另外,买卖农村私有房屋发生的所有权移转,当地规定要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的,以办理完该手续为准;尚未实行房屋买卖登记制度的地区,以办理完契税手续或房屋实际交付为准。

某水产公司要购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批准,便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两台桑塔轿车,共花费用35万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转账支付,在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将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产登记,在转让时李某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请依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要还汽车?为什么?

2)李某是否要返汽车?为什么?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张某不用还,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张某有理由相信该车所有权为李某所有(有权利凭证)。而且即使本案中即使没有进行所有权过产登记,张某也取得该车所有权,所以张某不用返还。

至于李某是否要还,就看公司于李某之间的协议(主要是书面协议),如果公司无法出示证据证明该车所有权的归属,法院不会支持。当然从法理角度讲,公司享有该车所有权,享有当然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证据。

债权法部分

债权分为债权总论和债权分论,由于我们案例分析需要基于对总论的理解,但偏向于分论的应用,所以我简单的论述一下我对总论的理解,重点论述一下通过案例对分论的学习。

总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如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这个在后面会有案例来说明。债的类型有很多,比如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等等。总论里还论述了债的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转移与消灭。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分论

分论中主要讲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个在总论中也有提及。也是老师上课重点讨论的案例。我自己的理解就是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理由获得利益,而他人因为你的获利而受到损失,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应当补偿。

举个例子:比如银行利息计算错误,多付给你100元利息,此款对于你来讲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银行。比如你家的牛走丢,被人捡到后对牛进行了照料饲养,那么此人既进行了无因管理行为,你应当补偿她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如果甲有一头牛,因病重遗弃旷野,乙拾得,领回家精心照料病愈,甲获知索求,这头牛就不算不当得利。这是一个动产所有权中先占的问题,甲将牛遗弃,标的物牛就成了无主物,在先占人乙对牛进行占有时,牛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侵权责任法部分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想要了解侵权责任首先应该先了解一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不存在过错而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侵权行为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过错原则下的侵权行为,其定义中包括了过错要件。另一部分是在无过错原则下的侵权行为,其定义中没有包括过错要件。提到这我就不得不提一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正如上文所说,侵权原则分为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这个典型的法条我们可以举个老师上课讲过的例子,个人觉得很好,便拿过来用一下。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4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f1a0fc06137ee06eff918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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