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推荐范本

发布时间:2019-07-02 08:4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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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08]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2.3.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3 事故报告

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3.2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2.1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2.2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2.3 原因初步分析;

  3.2.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2.5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3.2.6 事故报告单位。

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3.4 事故调查和处理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4.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5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3.4.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3.4.7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3.4.9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b2134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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