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09 05:1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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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06]69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

(淮政发[2006]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指高速公路环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特大城市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危房维修加固、提前收购等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解决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险住宅翻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

本意见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等。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由市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农民公寓项目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论证、审核批准等工作。楚州区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卫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施主体。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ae7b1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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