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比较

发布时间:2023-01-12 19:57: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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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比较
摘要:虽然古代中国各朝民事诉讼制度均有所不同,但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或者说特征,确实大体维持不变的,而本文关注的正是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特征。本文先总结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追求和谐、反对争讼、州县官的绝对主导地位等特征,与古代西方明显不同,古罗马的民事诉讼文化的基本内核是注重程序至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种差异不是一种原因导致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关键词:民事诉讼;古代中国;古罗马
在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与罗马民事诉讼比较方面学界,大都关注的是东西方各自领域的内容,而对这两者的比较关注较少。其中关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增多,一些相关著作也相继问世,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们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对中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演变做了详细介绍,从奴隶制时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延伸到清代,给了我们一个全面的了解。郑显文撰《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一文,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经典相互印证的方法,对唐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案件类型进行了充分论述,是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但这些著作都不足以给我们一个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整体的、清晰的印象。谈及罗马法,首先会想到其发达的私法体系和所蕴涵的深邃的私法文化价值,往往忽略它在诉讼程序方面对后世所产生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古罗马民事诉讼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古罗马民事诉讼本身内容以及影响等等。一、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一)概述
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之后经历春秋战国、汉唐、元明清等朝代,其所体现的和合文化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糅合的现象在法律发展中是独一无二的。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盛行,各国变法大都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李悝的《法经》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典范。其结果是民事关系法律调整被严重忽视,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开始步入低谷。从汉朝开始,我国的民事诉讼逐渐完善并开始制度化。唐朝时期,政治法律制度均已达到成熟的程度。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上,也有新的发展。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案件的管辖、审理程序、审理制度等方面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宗族制度更加完备,家族法规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特殊的功能。
(二)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特征
1、法律适用中的情、理、法断案。
在法律适用方面,与重罪案件相比的严格依法判决相比,在民事诉讼中地方官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有关民事的法律条文在朝廷的律例中极其缺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依据情理,通融无碍地寻求妥当的结局就是地方官的职分[1]地方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更多地是依据情理来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被轻视或无视,因为法律是在情理的基础上被国家用具有约束力的力量规范化的部分,情理通过法律发挥其作用,法律本身的解释是依据情理而来的,也可因情理而被变通。2、追求无讼和调解息讼。

无讼这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阶段。春秋战国时期,虽各派纷争,然而各派在诉讼文化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明确提出了无讼一词。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随着儒家占据思想统治地位,无讼思想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成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追求。与社会主流文化所主张的无讼相辅相成的,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息讼价值取向。由于历代统治者大力提倡息讼,且将此作为衡量地方官吏政绩的一条标准。二、古罗马民事诉讼(一)概述
古罗马民事诉讼的形成与发展,经过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诉讼三个阶段,首先,法定诉讼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的诉讼。诉权完全由法律规定,凡法律无规定的,即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侵犯,法官也不予受理。其次,程式诉讼起源于外务大法官的审理程序,它仍分为法律审理与事实审理程序,但当事人仍可自由陈述意见,无需遵守法定的语言和动作。原告必须向裁判官提出案件要点,而且形成一种固定的程式。
(二)古罗马民事诉讼的特征
1、早期严格的形式主义,后期形式主义和实体裁判并存
古罗马的民事诉讼最初采取的是形式主义诉讼,依照固定的程式要求。后来随着法律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除了依照固定的程式之外,裁判官还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安排诉讼和处理诉讼手段方面可以自由裁量。形式主义与实体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存在,体现了古罗马人的实用主义精神。2、罗马早期阶段当事人双方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
早期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而不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无论在法定诉讼阶段还是程式诉讼阶段,法官的权利均相当有限,他们一般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自由取舍的范围非常狭小。承审员虽然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判定实施,但是他们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举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三、中西民事诉讼的差异的原因
通过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古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化特征,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这个框架为当事人的社会生活与诉讼互动提供了一个桥梁。当事人的任何纠纷,要拿到法庭上解决,就必须按照法定的诉权或者程式的要求,把自己转变为一个法律上的请求,这个过程也是社会生活对法律制度削足适履的过程。作为利益相关者,当事人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主张来举证、辩驳。这一环节的发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的基础上。东西方民事诉讼的特征如此截然不同,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经济结构不同
在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商业经济一直得不到发展。小农经济使古代中国人世代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而这正导致了家族制度的发达和儒家思想的盛行。因为甚少与外界交流的需要,在小农社会里,人们社交的范围一般以村子为边界。西方国家法律文化演进的基础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律,古罗马位于半岛之上,古罗马人善经商,在频繁的商业交往活动中,血缘氏族关系被打破了,法律文化相互交融,从而形成开放式的社会。

2、思想意识不同
由于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法律而非法学是在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下道德的补充、政治的附庸。而且在儒家德主刑辅天人合一等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多关注律与刑的关系、刑罚的宽严、律令的运用等,多是为了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统治,而未体现出独立性。西方国家很早就把法律作为一门学问来加以研究,称之为法学,这和中国古代的律学是不同形式的研究。西方产生了一批又一批法律思想家,尽管学术观点各异,但都致力于探求法律的核心精神,追求正义、公平、程序至上理念。而中国的民事诉讼发展中所体现程序至上色彩明显少于西方的民事诉讼。参考文献
[1][]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2]老子·二十五章[3]孔子.论语·颜渊
[4]猛振祥、陈涛、律璞:《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张晋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
[6]吴泽勇:《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载《中外法学》,2003(3.
[7]金荣洲:《7-9世纪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2011年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8]黄文斌:《清代几个诉讼问题的研究》,2004年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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