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4 17:05: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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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为适应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相关职责,规避用印风险,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41号)、结合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印章”是指黄河银行法人行政印章(指银行公章含法人电子印章)和其他行政印章,包括冠有法人名称、具有法人效力的专用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公文发电专用章)和办公室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公用名章等。

第二条 黄河银行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管。支行公章由指定人专门保管。

第三条 印章管理使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严谨、明确责任、向法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支行行政印章应按制度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违反规定制发、启用、使用、更换、销毁单位行政印章,应以违规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弄虚作假或擅权使用行政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印章制发、启用

第六条 支行行政印章由黄河银行按以下要求制发、启用。

(一)支行的行政印章定制为圆形封口章,直径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支行名称,字体使用宋体,名称统一规范为“XXX支行”,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端“XXX支行”自左而右横行。

(二)支行新印章由黄河银行统一制发、启用。旧印章按规定交回黄河银行,由黄河银行负责统一封存和销毁。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 行政印章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人授权、明确职责、专人保管、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印章的日常管理区分为印章保管人和用印签批人。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和用印审查;用印签批人负责用印的把关和批准。实际工作中应由法定代表人对其专项授权(见附件一),使保管人和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履行印章的保管、审查和把关、签批职责。

第九条 行政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和用印签批人原则上不得亲自保管印章;保管印章人原则上不得将行政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自用印。确需带行政印章外出用印时,经法定代表人签批,向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用印。

(一)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应授权办公室指定文秘人员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箱)内。

(二)支行印章实行双人保管制度,确定专人保管行政印章的保险柜(箱)钥匙,保险柜箱由主办会计入库保管。

第十条 使用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用印签批人批准,方可用印;本单位非公文使用行政印章,以及内设部门和辖属支行需盖用黄河银行行政印章,须履行签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得越权用印。

第十一条 实行非公文以外用印登记备案制度。每次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见附件二),包括用印单位(人)、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份数等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印章使用

第十二条黄河银行使用行政印章应遵循“区别用途、把握依据、简化程序”的原则,以规范用印,提高效率。

(一)下列印章使用事项授权印章保管人直接审查用印:

1、自行或联合制发的公文、函件和其他业务文书,以及各种奖状、证书用印,由印章保管人依据文件签发人的签字和相应的公文直接加盖法人行政印章。

2、制发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据董事长在决议文稿的签字,由印章保管人直接加盖董事长公用名章。

3、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签约性文本,依据有权签约人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的签字,由印章保管人严格审查后加盖法人行政印章,并逐项登记备案。

(二)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保函,以及开据统一格式行政介绍信,须事先填写用印签批单(见附件三),经法人代表或授权签批人同意,方可加盖法人行政印章,并逐项登记备案。

用印签批时,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以黄河银行名义在各种报表、汇款单、包裹等一般性业务或事务使用法人行政印章的,不再履行签批手续,由批准人、管印人、用印经办人须各自在登记簿上签名备案后用印。使用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个人公用名章的,事前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 支行行政印章,须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使用,由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并经本单位管印人共同审查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管印人员对需要加盖行政印章的文本,必须认真审查、确认,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用印登记和备案。盖印时应注意印章在成文日期的上侧,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压月,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的落款一致。

第十五条 负有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对用印事由、用印依据和手续持有疑义以及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对超出授权范围,越权用印的,管印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印章更换

第十六条 行政印章因磨损不能使用,应及时向印章制发机关申请更换(附原印章印模),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制发机关刻制印章,必须到印章制发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到公安机关认定的印章制作企业进行刻制。

第十七条 更换印章,由申请制印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印章制发机关领取新印章,同时交回旧印章。

第十八条 因机构更名、变动、撤销或临时机构自然消失,应按规定及时向印章制发机关申请制发新印章,交回旧印章(套印、钢印)。

第十九条 按照印章管理权限,支行行政印章向黄河银行申请制换;营业网点行政公章向支行申请制换。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应由法人授权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印章保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黄河银行必须建立印章保管清册(见附件三),对行政印章进行分门别类的登记建档。印章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必须认真做好印章交接及监交登记(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印章刻制,一般应选用材质较好,具有防伪功能和使用寿命较长的质料。电子公文专用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系统使用,与行政实物印章等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启用后,有关会计、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统一制发、严格管理、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印章制发机关本着“谁制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支行、营业网点的印章保管、使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内控管理予以考核。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以前类似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主。解释修改权属黄河银行。

第二十六条 支行对辖属营业网点行政印章管理,应比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黄河银行正式挂牌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授 权 书

[ ⅩⅩⅩⅩ]第 ⅩⅩ号

本《授权书》为ⅩⅩⅩ支行行政印章管理、签批特别授权:

授权人:ⅩⅩⅩ

被授权人:ⅩⅩⅩ、ⅩⅩⅩ

授权职责:授权ⅩⅩⅩ保管、审查本单位行政印章;授权ⅩⅩⅩ履行本单位行政印章使用把关、审批职责。

使用范围及依据:支行及营业网点行政印章管理规定(发文号)确定的行政印章使用范围和依据

有效期限:有效期三年,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起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止。其间法人代表变更,此授权书自行失效。

授权印模:附后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附件2:

行政印章使用登记簿

××××年


附件3:

行政印章使用签批单


附件4:

行政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


主题词:金融文秘 印章管理 通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政府戎生灵副秘书长,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抄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宁夏银监局合作金融监管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货币信贷处。

内部发送:各部(室、中心),黄河银行各领导,档。

打字:王银兵 校对:李学俊 电话:0951—6090380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 2005年5月27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4d6b4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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