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论语·为政》有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见义勇为者为何总是被诬陷?
年月日中午点半左右,在浙江温州瓯海区仙岩镇河滨中路,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正缓缓行驶,岁的李老太太忽然摔倒在车前。越野车司机刘子龙见状连忙下车,扶起老太太靠在自己的车上,报警后叫上一辆三轮车将老太太送到医院。
李老太太的家属认定刘子龙撞到了老太太,否则便无法解释刘子龙当时的行为,更何况刘子龙的车上还有血。刘子龙表示自己绝对没有撞到老太太,自己叫上三轮车送老太太到医院,完全是出于道义,车上的血也是因为自己搀扶老太太靠在自己车上时染上的,而自己报警也是因为自己车上有血的缘故。
尽管现场有三名目击者主动到交警大队证明当时刘子龙的确是为了做好事,但李老太太的家属非但不依不饶,而且还狡辩说:就算没撞到,老人也可能是被越野车吓倒的。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负责调查此案的警官周海渊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越野车撞到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但不能排除老太太是被越野车吓倒的。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刘子龙应该承担少量责任。
老太太虽然已经骨折,但因身体还有别的问题,只能先行治疗一周再做决定。这段时间的医疗费由刘子龙负责。
看了这则新闻我非常气愤,前一段时间网上还曾讨论过南京彭宇案,此案与彭宇案非常相似,只不过时间、地点和人物不同而已。
伤者的家属乃至伤者本人为什么总是要将自己的恩人认定为肇事者呢?我认为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年近八旬的老人身体本来就不好,再摔上一跤,无异于雪上加霜,当然希望有一个提款机供自己无偿使用,既治伤又治病,一举两得。怎样才能顺理成章地达到目的呢?除了将见义勇为者诬为肇事者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呢?
经济利益驱动是他们诬陷好人的原因,同时也是他们道德缺失的结果。
笔者在此向刚刚召开的两会呼吁:一定要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名为《见义勇为者保护法》。对于那些明明是自己造成的伤害,好心人出于道义施以援手反被伤者或其家属诬为肇事者的个案,只要经过警方调查,情况属实者,一定要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净化社会空气,才能够让我们看到别人深陷窘境时,毫无后顾之忧地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而不是对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彭宇案搞的心有余悸,并因此而对那些急需救助的人敬鬼神而远之。
如果不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需要我们帮助的人的时候,便难免陷入两难境地:究竟帮还是不帮?伸出援手害怕跳到黄河里也洗不清;可要是视而不见,却又要遭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做人难,做一个良知未泯的好人就更难。

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宋儒亮:重大案件莫轻言调解对于社会重大的案件,不要轻言去调解。这是展示法律的机会。
信息时报讯(记者朱宏昨日上午,在珠岛宾馆举行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的最后一场,这也是参与人员最多的一场。参与讨论的人员全部来自广东省法学界,在短短的个小时座谈会中,来自法学界的名专家积极发言,围绕小悦悦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在场的法学专家都认为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另一方面,法学专家都不约而同提到要将见义勇为立法,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
在法学专场讨论会上,在场不少法学界专家人士都不约而同提到了,当前社会上热议的话题是否要将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在场法学界人士都认为,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
是不是把个路人都确定为主体?还是米之内、米之内?还是排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这个是很困难的。这个结果是不确定。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不现实的。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紫芸认为,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构成要件,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结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则认为,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建议立法规定交通肇事者作为救助被害人的第一责任人。
我认为对于当事人救助义务的规定,怠于救助的要从重处罚,对于路人应该明确免除责任。应该明确救助的条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说,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看,没有公民救助的义务。我国的道德规范中有相关的规定。这是道德问题。个路人的行为是道德问题,完全没有立法的必要。定罪的规定,国外的规定与我们所讲的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特殊人的,有的是普通人。
应立法惩罚讹诈救助者的人
在昨日的讨论会上,专家学者在不赞成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同时,法学界人士都建议要将见义勇为立法。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提议,在明年两会的时候提出见义勇为立法议案。
吴青在会上说,目前就见义勇为来讲,只有年省政府的规章,只是解决了救助人受到伤害补救的问题,没有对诬陷者的惩处。上海和深圳在考虑相关的立法。国外也有相关的立法,我觉得小悦悦事件凸现出对广东立法的必要性。作为人大代表明年将提出立法议案。
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则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到现在发放了多万,现在还是比较少,是因为现在见义勇为的范围还比较小,应该进一步扩大,要防止民众怕负责任的心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导师朱永平认为,要修改广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目前这个法律法规的见义勇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在立法方面首先要进行修改,对危险的人的控制和保护义务也应该包括在内。建议增加几个行为,一是他人遇险的时候应该报告,二是保护现场,三是减少

危险等行为。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国家立法保护。第二,建议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提交议案,把见义勇为的行为列入法律。要惩罚诬陷和讹诈救助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者应推荐参政议政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则表示,除了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外,对获得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如果有参政议政能力,应该在政协和人大留下一定的名额给他们。对于见死不救的,可以视其身份进行不同的谴责,予以适当的处分。
我认为任何事情都是两面性,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救人者和被救者两个方面,只讨论施救者如何做到既能免责又能相助,讨论可谓是入木三分,却始终不谈对被施救者的约束
我感觉这样根本无法结局根本问题,设想被施救者道德意识高,法治理念清晰,他们对救命之恩感激还来不及那,怎么会讹施救者呢?所以,我认为要解决问题,要对被施救者实施一些必要的制约,使他们不能也不敢对施救者耍赖。
第一要从道德上提倡感恩,提高被施救者的道德意识。广泛宣传和鼓励见义勇为精神,逐渐恢复社会的救助体系。
第二要建立“反坐”机制,被施救者如果“诬陷“施救者,可以建立档案资料。一旦查清确属诬陷,要对被施救者采取诬陷数额的三倍以上的经济制裁。
第三要完善法律,法律不仅有制裁犯罪的功能,也有震慑的威力。同时法律也应当是一视同仁,对老年人也不能免则。也就是说被施救者故意赖上救助者,一旦查实,属于诬陷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要给予拘役、拘留、劳改、罚款等等严重处罚。这样,被施救者在一定的情况下不敢轻易诬陷好人了。这样见义勇为者就会得到正义的支持,不良风气就会扭转。久而久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好风尚还会回到人间。
我方认为即使是非专业人士也应当在危急时刻去拯救别人的生命。首先,非专业人士未必不能成功解救他人。在我们身边有着很多具有多技能的人,可能像救火这样的专业并不是他的专业,但是他在这方面也确有其本领。我们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能说明这一点。因而这一人群就应当在关键时刻发挥自己的优势。还有,这是一种有勇气的表现。正因为不是专业人士才能体现出这中行为的难能可贵。但我方强调有勇气并非鲁莽,在这里而是一种视死如归的象征。一个真正有勇气的人是不管有无专业技术都能够尽自己最大所能去救别人的人。因此有无专业技术是不能作为我们是否应该拯救他人的标准的。再有,这是一种社会责任。见义勇为已经是社会所提倡的行为,哪怕是非理智的见义勇为也不应该有过多的批评。别人在最困难的时候恰恰是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如果我们在这个时候伸出援助之手那就好比雪中送炭。毕竟有困难的时候是少数,我们的社会依然光明,如果人人都能不计较个人得失去帮助别人,那我们的社会将会是多么美好对见义勇为的看法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见义勇为,一般来说,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挺身而出的一种积极救助的行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有以下几种:()制止犯罪。()抵抗犯罪。()抓获犯罪。()抢险救灾。()救死扶伤。
作为旁观者或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一种应该大力提倡的行为。许会考虑很多,但是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可能会改变以后的人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c3f7b918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e1.html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