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27 10:52: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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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920bc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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