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决定(2011)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青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1.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做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村(牧)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并负责本村分散居住的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二、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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