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 》(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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