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事会对全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系指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等规定,对全行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工作,遵循依法合规、重点突出、审慎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监督委员会是开展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协助监事会及其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对全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与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全行内控体系建设及内控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建议和评价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全行各项政策、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全行业务,特别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指导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全行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内部控制相关审计报告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可以对审计结果提出质询,必要时可另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内控检查发现或提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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