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害相权取其轻?——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立法意图和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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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on 
May,2012 
第25卷第3期 
VoL 25 No.3 
文章编号:CN53—1143/D(2012)03—113—05 
实践与探索 
两害相权取其轻? 
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立法意图和预期效果 

华 
要:《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缘于近些年频繁曝光的冤假错 
案。虽然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刑讯逼供有助于降低破案成本和快速破 案,而且民众对于刑讯逼供也有较大的容忍度。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存 在多处遗憾。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冤假错案,而对刑讯逼供并没有有效地预 
防措施,但是如若不能遏制刑讯,错案防范也难见成效。 
关键词: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刑讯逼供;错案 
2010年7月1 13,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 
背景、动因和具体条文的内容便可探知一二。 
错案频发。推动立法 


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 除非法证据规定》)开始施行。这两个《规定》是中国 首次颁布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距离民事诉讼证据规 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施行已经有8个年头了。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姗姗来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注,当两个规定还没有显出庐山真面目时,各大媒体 就已经开始大力宣传和报道了。5月31日,中国广 播网发布新闻头条《两院三部联合发布证据规定,剑 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认为两个规定的出台是为 了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两 个问题。 同一天,新华网发表评论《新出台两个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文件,防范错案突破性举措》,指出这 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尤其对于遏制刑讯逼供、防范错案来说更具有突破 性。 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新规,使中国的刑事证 据规则在立法上迈出了第一步,能够看出各机关要解 决问题的坚定信念和决心。可是,此时颁布这两个刑 事证据规定的意图也许并非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同时 针对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通过分析证据规定出台的 
过去的十年间,各地相继爆出冤假错案的消息, 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的震动。一方面,我们希望看到 这些错案最终能沉冤得雪,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看到这 种毁灭性的错误不断发生,在这种矛盾的心情中,我 们看到了2000年真相大白的杜培武案,2004年得以 昭雪的李久明案,2005年水落石出的佘祥林案,2006 年宣告无罪的杨明银案,以及2010年再次引起轰动 的赵作海案,这些是近十年来得以平反的冤假错案中 受关注较多的几个。每逢此类消息传出,举国上下一 片哗然,矛头纷纷指向刑事司法系统的漏洞和刑讯逼 
供的恶习。在这些事件中,相关办案人员、办案机关 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一次又一次地承受了巨大的 压力,终于,这些案件催生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立法。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 定》就是在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后不久出台的。照常 理来推断,这些证据规定应该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 内制定完成,可见,有关部门早已萌生制定刑事诉讼 证据规则的念头并已经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据悉, 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起 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作者简介:金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为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湘潭411lO5)。 
中国广播网:《两院三部联合发布证据规定剑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EB/OL]。 
新华网:《新出台两个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文件防范错案突破性举措》(2010—5—31)htp://news.xinhuane.com/leg/2010—05/31/c一 
121635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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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关的意见不一致,故遭遇阻力进展缓慢。①到2008 年刑事证据立法工作出现转机,中央政法委起草司法 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 
犯罪嫌疑人是包着头作案的,应该不会留下毛发,但 
是办案人员送检的毛发和血液DNA鉴定结果都指向 李久明。真凶落网后案情水落石出,不得不让人回 味,送检的毛发和血液样本是哪里来的? 
最后,这些案件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中 除了存在棒打、枪托砸、电击、火钳烫等逼取口供的暴 力手段外,还普遍存在连续审讯、不许休息的情形。 杜培武向法庭出示了身上的伤痕和被打烂的衣服,杨 明银向媒体展示了眼角被枪托砸出的伤疤;李久明被 老式摇把电话机电击30多个小时。有实证研究表 明,在接受调查的50起刑事案件错案的样本中,4起 案件已经由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 情况,43起案件虽未经正式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 供的情况,只有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④ 197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竟然高达94%,可见刑 讯逼供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比较常见的审讯手段。 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的。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是针对死刑案件提出的证 据要求,因为死刑案件通常存在社会危害性较大、社 会影响恶劣、关注度高等特点,所以办案人员在办理 死刑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也更大,容易造成因急于破 案而对证据把握不严的情况。比如北京市谭富义故 意杀人案中,整个案件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没有一 个直接证据,开庭时被告人当庭全面翻供,并称自己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内容。而2010年赵作海案件 的发生最终促成这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出台。5月8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决定撤销先前 的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5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 负责人就两个证据规定答记者问;6月13日,两院三 部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要求各机关遵照执行;7月1 日,两个规定正式施行。酝酿了几年的证据规定,在 赵作海案件的催化下很快付诸实施。 
从刑事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这些错案有几 个共同的特征。首先,这些都是当地影响较大的命 案,比如杜培武案中被害人二人都是警察,而且二人 都是被军用手枪所杀,这样的案子无疑会引起公安机 关与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向来主张“命 案必破”,这一口号作为公安机关的工作目标确实能 够振奋士气,督促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完成工作任 务。但是,如果把“命案必破”的目标教条地理解为 对每个案件的要求,必然违背客观规律,此外,“命案 必破”的要求往往被加上时间期限,使这一原本就很 难达到的要求增加更多难度,给办案人员造成异常的 压力。短时间内要破案,最便捷、成本最低、收益最大 的方式就是撬开嫌疑人的嘴,为了达到获取有罪供述 的目的,不惜施以残酷的手段严刑拷打。而没有确定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更是糟糕,前不久就发生了公安 机关不堪破案压力而造假以精神病人充当“杀人犯” 的事件。②更可怕的是,制造错案之后为了不承担错 案的责任,办错了也要尽力隐瞒下来,将错就错。李 久明冤案的澄清本该来得更早一些,但是知道自己办 
了错案的人员企图将事实隐瞒下来,希望真凶因另一 起强奸杀人案被处以死刑后,李久明案就会变成“铁 
案”! 
其次,这些错案在证据上都存在疑点。例如,杜 培武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仅记载车辆的 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没有刹车踏板和 油门踏板上附着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而警察使用 警犬对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 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其结果是“反应一致”, 这两个证据之间出现明显冲突。③杜培武冤案真相 大白后,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杜培武鞋上的泥土、衣 服上的射击残留物、气味鉴定的结果是怎么来的?再 如,李久明案中现场提取的棕色皮鞋是40码,而李久 明穿的皮鞋是42码;据公安机关调查和被害人陈述, 
受到刑讯逼供。法院最终认定了l4项证据,其中1 
6项取自谭富义的家人和被害人的家人,这些证据 证明二人在案发前确实存在矛盾;第7项和第8项证 据是发现案发的证言和有人觉得谭富义表现异常的 证言;第9—11项证据是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死因的调 查;第12、13项证据是被告人供述;最后一项是附带 民事索赔的单据。这14项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 链,连被害人的家属都感到这个案子证据不足,最终 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一审二审均判处被告 人死刑缓期执行。 
中央政法机关希望通过《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 定》规范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严格把好死 刑案件证据关。《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一共41 条,详细规定了不同种类证据在审查与认定要求,以 及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要求,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 等新的刑事证据规则。与之同时颁布的《排除非法 证据规定》一共13条,相比之前仅有《刑事诉讼法》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第6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国难题》,栽《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社论“尉氏假案”显现“命案必破”的悖论》,载《新京报》,010~5—19,第2版。 陈昌云:《从民警到死囚,从死囚到民警——“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昭示了什么》,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18期。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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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害相权取其轻?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的三条原则性 规定来说是不小的进步。但是,细读其条文,仍能看 到不少遗漏和不足(本文第三部分有详细分析),与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相比较显得粗糙很多。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个证据规定的最终目标是 把好刑事案件的证据关,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 和认定,以预防错案的发生。由于在刑事错案中刑讯 逼供的问题比较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指责也比较 多,而以上谈到的典型案例中无一不把逼取的供述作 为证据加以认定,所以排除刑讯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能 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证据对法官的误导,从而减少 错判的可能。 二、两害相较,孰重孰轻 
从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二者的性质上而言,无法 分出高低上下,我们既不能断言冤假错案的性质就比 刑讯逼供更恶劣,也没有理由主张冤假错案的发生比 刑讯逼供更不能容忍,因此,我们能够进行比较的只 能是二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了。对刑讯逼供的受 害人和错案的被追诉人而言,受到的伤害都是巨大 的,从二者单独产生的后果来看,刑讯的受害人要忍 受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承受巨大的压力, 严重时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错案的被追 诉人要承受不应受到的刑罚,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冤 屈感和不公平的感受,这种打击有时候是毁灭性的, 
并不是所有的刑讯都会产生错案,况且刑讯逼供在一 
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办案的成本,提高破案的效率,这 是公认的事实,也成为办案人员死守刑讯逼供最重要 的理由。 再来看二者对政法机关造成的影响,冤假错案对 政法机关可谓杀伤力极强、破坏性巨大,而单纯的刑 讯逼供在不发生错案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给政法机关 带来麻烦。错案一旦发生,政法机关将面临来自多方 面的压力,从办案人员到办案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整个政法系统都将面临外界的质疑和指责。 
这些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发生后,都有办案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而受到调查和处理,杜培武案查清 之后两名警察因刑讯逼供罪而获刑,余祥林案后一名 受到调查的办案警察自杀身亡,李久明案中7名警察 站到了被告席上,其中公安局长、副局长被判处有期 徒刑2年,其他警察也受到相应处理,赵作海案后,当 年审理这一案件的3名法官停职接受调查,2名警察 已被刑事拘留,1名涉案警察在逃。这些民警通常被 认为是冤案的制造者,是警察中的“害群之马”,殊不 知,大量的刑讯逼供案恰恰是发生在被认为具有良好 素质的民警身上,是警察这一职业的社会角色和讯问 制度为警察设计的讯问情境使得刑讯逼供频频发 生。②办案人员本来与犯罪嫌疑人无冤无仇,没有理 由大打出手,但是案件不侦破,尤其是命案不破,公安 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位置可能不保,命案侦破率未达 到85%的单位不能评先进,一旦发生命案,领导会给 专案负责人施加压力,被害人家属也会给办案人员施 加压力,为了尽快破案,办案人员设法只有从犯罪嫌 疑人嘴里掏出他们想要的东西。发生错案之后,办案 人员自己也很委屈,我还不是为了工作、为了人民群 众的安全嘛!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受到追究的办案 人员也是受害者,而公安队伍中失去这些经验丰富的 警察同样也是损失。 
此外,错案发生后,相关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 偿责任,对被错误追诉的人给予经济上的赔偿,为了 平息受害人和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当地政府还有可能 需要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并且,错案的发生在社会上 造成很大的反响,严重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 象,削弱人们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和信任。一起刑 事错案中从被追诉人、被追诉人的家属,到需要承担 责任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当地政府,再到整个刑事 司法制度,无一不受到严重损害,除了逃脱惩罚的真 正凶手以外,其他所有人都是输家,错案的破坏力不 可谓不大啊。 
相比之下,不导致错案的刑讯逼供一般不会产生 
导致被迫诉人家破财尽。可见,刑讯与错案给其受害 对象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是本 文想要分析的是二者给政法机关造成的后果,因为通 过比较二者对政法机关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能够推断 出政法机关打击和遏制二者的动因与动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讯与错案并不能等量齐 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实施刑讯的 比例较高,根据学者的实证调研,在所有受访者中有 55.3%受到过警察实施的殴打等直接肉刑,60.1%受 到过警察实施的不许睡觉、冷冻、挨饿等变相刑讯;检 察人员实施刑讯的比例不高,但是仍有发生,6.9%的 受访者受到检察人员的实施的直接刑讯,1 1.2%受到 检察人员实施的变相刑讯。①由此可以判断,刑讯存 在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 被迫诉人受到刑讯。相比之下,错案占所有刑事案件 的比例要低得多,虽然没有直接的调查数据,但是从 直观感受来看刑事案件中的错案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绝对不可能达到半数以上,否则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 系统就出了很大的问题,甚至无法运转下去。刑事案 
件中发生刑讯的占一半以上,发生错案的情形远比这 个数字少得多,也就是说,刑讯有导致错案的可能,但 
林莉红、张峰振、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监狱服刑人员卷)》,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昊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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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468be1998fcc22bcd10d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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