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新中国宪法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到杭州起草宪法草案。初到杭州,毛泽东就对工作人员说,他要每天坚持爬山。从此,风雨无阻。当时,跟随毛泽东一起爬山的汪东兴回忆说:“他宣布一条,共产党员上山坐滑竿,开除党籍。毛泽东爬山有毅力,说得到就做得到,要改变他的主意很难。说今天下雨,不上山了。他说,去,带上雨伞。”
天气好的时候,毛泽东起得早,就爬大一点的山;遇到下雨,或是起得迟了,就爬小山。这样坚持不懈,不仅游览了西湖名胜,还锻炼了身体,体重减轻了将近10斤。这对身躯高大偏胖的毛泽东来说,也是一个意外的收获。
毛泽东在主持宪法起草小组,草拟宪法初稿的过程中,不仅在口头上谈过许多意见,而且在文字上做过多次修改,并在几个稿子上多次写下批语。他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在后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落实,但并不是全部。其中一些批语,也有不被接受的。
毛泽东在批语中表示:游行、示威在宪法里“不写为好”。而后来的事实是,宪法仍然规定了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更值得一提的是,宪法草案原稿上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
宪法起草小组一班人十分清楚,根据宪法产生的未来的国家主席确定无疑是毛泽东,因此,他们可能意识到,由他们来写主席被罢免的规定,是很不知趣的。
虽然毛泽东清楚地知道,自己乃是第一任主席,但他对宪法草稿没有规定罢免国家主席的缺漏并没有“疏忽”过去。他指出了这个漏写之处,写了批语要求补全。这显示了毛泽东对宪法制定的负责态度,亦反映出他的磊落大度与不怀私心的风格。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曾经提出提案,请全国人大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两天后,毛泽东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1954年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最后审议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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