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皖商规财字[2005]1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200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规财字[2005]19号)
各市、县(市)外经贸(商务)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为做好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工作,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商规财字[2004]1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并下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该项资金使用的项目申报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原则上于2005年5月31日结束,请各单位接文后按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贴息项目请各单位在限额内申报(详见附件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一: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市(市直及市辖区)、县(市)上报贴息项目表(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财政部设立了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下简称“中部促进资金”)。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已同意的《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商规财字[2004]18号),特制定《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中部促进资金、中部促进资金收益、其他等,是国家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论证、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商厅和省财政厅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促进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论证并制订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
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审核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对促进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方式。各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提出项目推荐书;省级外贸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省商务厅受理申报项目后,进行整理汇总并组织评审、论证工作。
第六条 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外经贸、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管理人士担任,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加强科学管理。已获论证通过的项目进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库,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入选项目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重点和先后顺序,做好统筹使用安排,实行滚动管理,并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已确定支持的项目。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评估、招标制度,择优确定项目的使用单位。
第七条 已获准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消,市、县(市)项目承办单位上报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前一个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核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09169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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