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保胎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7月上旬,现因上班地点路途遥远,身体出现异常状况,为预防早产,医生建议回家卧床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两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李国菲老师,李老师从事幼教多年,并且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所以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上级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请假人:马步艳2014年5月10日
- 1 -篇二:请假制度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
3.请假制度
职员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假卡,经主管批准,经理审核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4.请假类别
(1) 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开立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2.工伤假
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2) 事假
1.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去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极特殊情况除外)
2.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也会按比例扣除。 3.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3)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4)产假
1.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2.《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4.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5.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6.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7.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8.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晚育 增30天
名词解释: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5)乳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2.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3.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丧假
1.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相关表单
《个人请假卡》
5.请假流程图篇三: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员工应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休假
(一)、婚假: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再增加12天。
(二)、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3天,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请病假,要有请假条。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确有特殊原因,可酌情准假。
(五)、产假:产假期90天,难产(医院证明)或双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二十四周岁及以后生育)另加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休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若确因身体不适,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条 假期审批
(一)、婚假、丧假、产假须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部门经理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事后及时销假。(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书面向部门经理请假(病假可先口头请假,次日补请假条);3天以上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五)、在职参加各类进修,除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外,凡需占用工作时间,仍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办理请假手续。
(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 假期待遇
(一)、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半发放。
(二)、病事假期间:5天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发;5—10天,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10—15天,基本工资按8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15天以上,基本工资按7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四)、旷工一天,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学习而影响出勤或旷工者,绩效薪金按比例扣减。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6ec9b6af1ffc4fff47ac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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