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9 21:54:3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兵团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兵团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履行《规定》所确定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兵团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依靠兵团继续教育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工作。

各师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师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并商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兵直单位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晋升高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兵团人事局负责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政策、制度及实施意见;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各师、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兵团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活动;负责兵团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兵团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组织、审定、编写兵团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教材;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七条 各师人事部门对所在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师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本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团场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根据兵、师规划,制订本团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本团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和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规定》等政策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做好继续教育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其继续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全兵团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紧紧围绕兵团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专业、岗位和科研、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以下简称六新教育);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突出行业法律法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的学习。

继续教育公共科目通用教材由国家人事部或兵团人事局指定,继续教育教材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科目指南选定。根据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兵团人事局按照国家科目指南,及时更新公共科目;对国家没有出台科目指南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六新教育"的内容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编制专业课教材或指南。各师、各部门在安排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时,与专业课同步设置,并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专业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举办补充型、拓展型和提高型的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或学术讲座;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出国进修;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及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超过一个周期规定学时的超额部分,只能视为一个周期的学时,不再另行计算。各行业规定的学时数高于《规定》要求的,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完成国家、兵团继续医学教育所规定的学分。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不包括专业证书班等内部学历),毕业三年内,可凭毕业证书换发《继续教育证书》。其它培训学习,可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学分。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23,公共科目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13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学习、进修场所,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综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任务

(一)承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岗后培训(含本行业法律法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也可承担继续教育专题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辅导。

(二)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也可根据需要建立教学分点,但要纳入本基地管理。

(三)按要求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工作安排情况和培训工作总结。

每年年底将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

(四)建立师资库,形成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师资队伍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五)积极发展电化教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继续教育服务。有条件的,要注重发展远程教育,以扩大继续教育受益面。

(六)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办班收费管理、后勤生活管理、培训证书登记、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

(七)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精神,服务"科教兴兵团""人才强兵团"战略,逐步形成市场需求为导向,行政调控为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从事本专业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该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且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一)兵团人事局宏观管理全兵团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师资培训;确定继续教育公共科目课程;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审定公布兵团级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制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书》。

(二)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报兵、师人事部门审批。

(三)各师人事局负责管理本师的继续教育基地。指导本师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组织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师资培训;总结交流本师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本师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审定公布本师的继续教育基地,各师原则上只建1-2所继续教育基地。

(四)凡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专业科目、培训层次和培训项目进行培训。确需增加专业和提高层次的,应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表》,经批准后办班。任何非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兵、师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继续教育基地的工作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六)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第五章 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一)《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由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

(二)《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要登记造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培训机构应将参加培训情况记录在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保管。

(三)《继续教育证书》应妥善保管,遗失、损坏或填满,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各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要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聘任、执业、从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

(一)《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形式、时间以及考核(考试)成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学分登记制度。

(二)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可凭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登记学分。但使用成绩单登记学分者,毕业后不得再凭毕业证换发《继续教育证书》。

(三)参加自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凭考核(考试)结果按照继续教育内容进行登记。

(四)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统一学习的,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内登记。

(五)参加其它形式学习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凭有效学习证明资料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栏内登记,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

(一)每年6月份为验证时间。兵直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验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兵团人事局验证;各师、院校的验证工作由各师、院校人事部门负责。验证时,要检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和事实,学分或学时是否符合要求。验证结果要如实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并加盖验证单位印章。

(二)凭毕业三年内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或达到学分、学时要求的学习证明资料,可以换发《继续教育证书》。从毕业时间算起,所换证书三年内有效。晋升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各师、院校、部门和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到兵团人事局办理换发手续;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师、院校和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手续。换证工作只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关部门要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复验。兵直单位晋升中、初级任职资格的,由兵团系列职改办复验;晋升高级任职资格的,由兵团职改办复验。各师晋升中、初级任职资格的,由师职改办复验;晋升高级任职资格的,由师职改办汇总后送兵团职改办复验。复验除检查证书的填写内容和学时、学分外,还要检查有关证明材料,复验结果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并加盖复验单位印章。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兵、师、团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取得同级财务支持的同时,利用多种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保证继续教育正常开展,重点保证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保证继续教育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经费,主要靠"以班养班"和开展有偿培训的形式进行筹措。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制度

各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须向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由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有关义务"的规定,对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予聘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任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审核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评估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下属人事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制度建设、经费落实、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对评估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规划计划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制度建设、培训效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不具备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由认定部门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备案制度

继续教育基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事部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计划组织培训。每期培训开班3日内,继续教育基地要将参培人员花名册报送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报备的,不予办理发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统计制度

统计内容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队伍等基本情况。各师、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兵团人事局。

第三十条 奖惩制度

(一)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师以上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或不服从单位学习安排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不许申报任职资格和缓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二)师以上人事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对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的证书发放、登记、验证和考核、考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按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师人事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兵团人事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4dd12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b.html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