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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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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债转股”?
通俗的理解是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
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转股
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
债率却很高的企业,因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无法按时
清偿债务。
1998 “债转股 ”,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AMC ),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 (或持股 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
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为何重登历史舞台?
首先,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升高,多家银行拨备逼近红线,信贷资产安全状况堪忧。 2015 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 1.67%,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2744 亿元,两者都保持着持续上升趋势, “债转股 ”有助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和拨备覆盖率的上升,同时增加当期利润。其次,部分国
有企业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难以摆脱经营困境,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


















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

金周转的灵活度。当企业完成 “债转股 ”时,一方面负债能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

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债转股政策能够缓解国企的债务问题,让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 “债转股”是国企改革的有力
推手,意在为改革赢得时间、 创造条件, 助推改革顺利完成。再次, “债转股 ”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改革的需要。面对
经济下行压力,我国经济转型任务艰巨, “十三五 ”规划要求现阶段重点做好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杆杠、降
成本以及补短板是保持我国经济高中速增长的重要手段,债转股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利润水平,实现产业升级。
三、两次“债转股”有何差异?
试点企业的范围不同。 1998 年,由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
款率长期处于 20%以上的高位,“债转股”主要用于处置商
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本轮 “债转股 ”更加强调 “市场化 ”,债转股对象更加聚焦于有潜在价值,但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
业,看中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改善能力,
注重 “债转股 政策的实施效率。试点对象不仅有不良贷款类资产,还有部分关注类和正常类贷款,甚至连地方政府债务也有考虑,而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没有 98 年时严重,反映出政策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运作主体不同。 1998 年通过专门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
司剥离了四大行 1.4 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其中 4000 亿元是




















采用 “债转股 ”方式,通过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 AMC )来管 理转换后的企业股权。 AMC 承接不良贷款后将其转化对负 债企业的股权,待企业经营改善后出售股权以营利,但是由 于大多数资产质量较低,企业经营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或者 重组之后价值仍未提升,
不良资产的收益率不高,



使得 AMC
不断提高资产的接手标准。在本轮 资产的标准更加严苛,传统
AMC
“债转股 ”的操作中,不良 处理不良资产的规模受到

限制,所以本轮 “债转股 ”很可能由国开行、中行、招商银行 等试点银行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吸 引社会资金完成对处置企业的股权投资,运作主体更加市场 化和多元化,防止处置企业与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道 德风险和利益输送。








目标有所不同。 1998 年“债转股 ”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完成
三年脱困的目标,当时国有企业占国内企业总量的
30%,在

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经济活力,是上轮
“债转股 ”的主要目
标。本轮 “债转股 ”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国有企业占国 内企业总量已大幅下降至
1%,并且企业亏损也没有此前严

“市
重。本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资产重组和企业间的兼并实现 场出清 ”,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

20 世纪 90
代以来,我国社会杠杆率不断攀升, 尤其是企业部门的 “高杠 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 “债转股 ”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本轮 “债转股 ”是在 1998 年政策基础上的进





一步 新和改 ,比 1998 年的政策 更加科学,符合市 决定 源配置的 律,具有主 性和前瞻性,同 很好地 合了国内外 展形


四、“ 股”有何
本占用增加。根据《商 本管理 法》 定:商 行被 持有的 工商企 在法律 定的

置期限内(通常是

2 年)的 400%;而商
行持有的一般企 100%。根据 行巴塞 定的 8%水平 本充足率 本充足率 = 本占用 / * 重,即 本占用 = 本充足率 * * 重) 算,“ 股 ”形式 本占用是 “一般企 ”的 4 倍。一旦超 置期, 将达到 1250% ,届 本占用水平将更大。


暴露增加。 “ 股 ”后, 行成 大股 ,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 由于股票 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 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意味着 取收益的不确定

性。 于一家因无力 到期 ,而 股的企 而言,很大程度上存在着 管理上 ,当前中国 下行 力持 加大,企 可能性增加,一旦 入破 清算程序,破 的剩余 中, 于股 的,而往往企 不抵 的, 也意味着 行收回 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 了防止企 致本息悉数无法收回, 行可能 一步借 ,再 股,再借⋯从而 入死循





实际处理难点增加。供给侧改革意味着部分企业将在这

波去 “三高 ”的大浪中淘汰出局,本来可以出局的企业却因银

行“债转股 ”可能死灰复燃,因此到底是要去 “三高 ”呢,还是

保“僵尸 ”?又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 “债转股 ”企业?同时,

银行对控股企业 “债转股 ”到底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具体规

定;如何来计算公允价值,又如何来保证投资收益?这些都

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

完善的解决方案出台。 “债转股 ”使得一些本来濒临破产的企

业,获得了喘息的机会,一些转股企业或许会认为转股后的

资金就是自己的,可以不用还钱,于是乎不努力改善经营,

结果耗了几年毫无效果,造成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的浪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01d74e57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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