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4-06-14 15:49: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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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回复

食药监注函[2007]70(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局于20073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42号)适用于药包材。即凡已正式受理的药包材再注册申请,其注册证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8326ba19e8b8f67c1cb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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