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回复
食药监注函[2007]70号(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局于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42号)适用于药包材。即凡已正式受理的药包材再注册申请,其注册证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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