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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13:02: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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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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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 3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必修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 选修课成绩达60分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4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可获得博士学位。
以毕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有些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经学校批准,可以只修一门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科综合考试,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27dff8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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