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8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三)民航行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3c7b9a0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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