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12-26 17:06: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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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以及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通过考试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考试分为校级考试和系级考试。校级考试由教务处全面组织实施。系级考试由各系全面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定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

第五条 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所在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一)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

(二)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考试进行前未全部补齐。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想所在系提出书面 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并上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各系应按时将取消考试资格及缓考学生名单报教务科备案。

第三章 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本期末考试的具体日程。考试期间,教务处安排好校领导和督导组巡视考场的日程,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部门值班和巡视考场。

第十一条 各系(不)党政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 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校级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二周下发,以便系级考试的协调安排。各系应在考试前一周将本单位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教务科。期末考试考场安排时应保证学生单人单桌,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考场人数较多的考场,可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的卷面考试由教研室主任将考试时间安排报系(部)教务员,由教务员统一安排考场。

第十四条 考前,各系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对考场安排要进行认真的审核,不合要求的要重新安排,审核人对考场安排负有责任。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六条 试题编制要求:

(一)内容应符合科学性、思想性、教育性要求。内容取样应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大,各部分内容比例适当,要求学生自学内容和指定参考书上内容要占一定比例。题量要合理,每门课考试时间一般要求1xx分钟。

(二)试题应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试卷难度适中。既要考知识,又要考应用能力,应避免出现死记硬背就能得高分的情况,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优秀率一般控制在20%左右。试卷中识记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题、培养创新思维的试题各占一定比例。

(三)试题语意要清楚,文句应简明扼要,所用术语、公式、单位要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教材要求。

(四)各个试题必须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一个题目的回答不应影响另一个题目的问答,题目中也不可含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

(五)每一道题均应标明分值,每份试卷均需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所有课程考试卷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试卷内容字体一律用四号字打印。

第十七条 考试课应建立试卷(题)库,试卷库应不少于xx份试卷,每份试卷难度、广度、题型、题量均相当,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20%以内。校级考试的公共课、基础课的试卷(题)库由各系(部)教务员收齐后交教务科,系级考试课的试卷(题)库由系(部)教务员保存归档。已有试卷库的课程由系(部 教务员或教务处负责考试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周从试卷库中任意抽取一份,并做好使用记录;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有修改,有关老师应向系(部)或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取回该课程试卷库进行修改,在考试前三周送交系(部)教务员或教务处。

第十八条 对于新开课程(考试课),任课教师应在该学期拟4份试卷,在考试前两周送系(部)。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卷命题、组卷结束,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对试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负有责任。

第二十条 考试前教师不得规定考试范围、指出重点或出复习思考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考试由理论和操作两部分组成,其操作考试部分必须有考核实施方案,系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实践教学主任审核。

第五章 试卷印刷

第二十二条 校级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在考试前三周由教务处组织到印刷厂印刷,系级考试的试卷由各系教务员于试卷前三周到印刷厂印刷。

第二十三条 期中考试和考查

课程试卷的印刷由系主任签字并由任教师到院办文印室交付印刷。

第二十四条 在试卷交接和印刷过车工中,教务员和印刷厂分别负有试卷保密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监考由各系部教学人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期末监考时间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员负责本系部的考务工作,不参加监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监考人员职责:

(一)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报道并领取试卷,提前xx分钟进入考场,作好考试准备工作。在监考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和蔼可亲,热情关怀学生。

(二) 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及通讯工具集中存放指定处,按学号重新排定作为对号入座,学生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和违纪处分。

(三) 监考老师当场按规定时间拆封、分发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四) 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或聊天。

(五) 监考老师发现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及时警告,已构成作弊的应立即终止考试,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在《考场记录》上注明。考后应主动如实地汇报,并将作弊考卷、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一起上交。

(六) 考试结束前xx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齐试卷交考场办公室,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并如实填报《考场记录》。

(七)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关闭,应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八) 学生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九) 监考结束,监考教师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试卷清点无误后当场进行装订、密封。

第七章 试卷批阅、评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七条 阅卷工作在系部主任领导下,按系(部)同意地点进行集中阅卷。阅卷严格流水作业,密封批阅,对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系(部)主任协调委派相近专业的教师协助批阅,共同签字。

第二十八条 阅卷过程中,需要更改评分标准或整体修改卷面成绩的,必须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由两位以上阅卷教师签字后方可进行。阅卷评分结束,要指定专人复核,阅卷人和复核人对试卷评分和累分负有全部责任。阅卷及评分工作于考试结束后3日(含考试当天)内完成,考试卷不得带出阅卷场所,登分要在阅卷现场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三日内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数据盘或直接通过网络登录,并由各系教务员负责打印出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生效后,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留各系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录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写明情况,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阅卷完毕后须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连同学生考卷一并交各系教务员封存,校级考试学生试卷交教务科封存,并保存五年。教务处和各系(部)应及时对批阅完的试卷进行抽样检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教务员要及时将本系考试样卷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存档。

第八章 考试的缓考、重修及重考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后续年级相同科目的考试,并于考试前两周到本系办理考试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本人证件参加考试。缓考科目的成绩列入考试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开学后第2周在本人所在系办理重修、重考手续,领取重修听课证和重考证,并按规定交纳重修、重考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凭本人重修听课证随下一年级的班级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的可以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的方式重修。重修课程必须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考试。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重考不及格须再次重修并交纳重修、重考费。

第三十六条 各系教务员将本系办理的校级考试重修、重考名单报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校级考试。各系考试的重考课程由各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按标准学制,毕业前没有重修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只安排一次重考。此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于毕业前一个月到教务处办理申请重考手续,凭“重考准考证”参加重考。

第三十八条 按标准学制,学生达不到毕业标准,但又未达到留级标准,对于所缺学分不超过20学分者,允许毕业前申请重考某些课程,若重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应予离校。对于所缺学分超过20学分者,应予留级。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九章 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认定及处分

第四十条 考场规则:

(一)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场,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必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 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依照学号就座。对于不听指挥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

(三) 闭卷考试一律不准将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自备稿纸、文曲星、商务通及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开卷考试另行规定。

(四) 学生答卷时禁止传递计算器、橡皮等工具。

(五) 答卷前应先在试卷规定处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应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要求写在试卷密封外规定处,不准用铅笔(作图可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违者答题作无效论处。答题中试卷不准拆开,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视为作弊。

(六) 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

(七)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考卷作废,该生的该门课程做缺考处理。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高声喧哗。

(八)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九)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一旦发现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安排重考,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十) 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违纪认定。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按该课程成绩零分,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1、 未按指定作为就座者,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2、 不按时交卷者;

3、 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者。

4、 在闭卷考试中,夹带或偷看书籍、笔记本、习题本、纸条和其他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5、 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6、 抄袭、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故意将自己的答案、草稿纸给他人看者;

7、 传递纸条或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者;

8、 监考教师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 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2、 第二次作弊者。

3、 作弊清洁特别严重者,态度恶劣、威胁监考人员者。

4、

第十章 考试试卷复查及复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试卷复查

试卷复查包括教务处抽查和学生个人申请复查。

(一) 教务处抽查

教务处对每学期期末考试和重考试卷将组织抽查,抽查面为xx%左右。主要检查教师批改试卷执行评分标准的客观公证性、分数累计是有误、试卷质量等。

(二) 学生个人申请复查

学校严格阅卷评分制度,一般不单独进行复查。

学生如对个人考试成绩评定有疑问,要求复查试卷,可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在系(部)主任组织复查。复查小组人员不少于三名。

学生要求复查试卷,原则上应在成绩公布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查卷的学生,需承担部分查卷费用。

第四十三条 试卷复查结果处理

试卷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将复查结果写出书面结论意见交教务处,复查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公布。

试卷经教务处抽查或学生个人申请复查后,如发现在试卷批改、分数累计得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应予以纠正,对主要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处理,试卷质量情况将由教务处反馈给有关教学单位,作为试卷库建设时参考。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4beb6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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