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纪实】读吧网起诉起点中文网侵犯名誉权一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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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吧网起诉起点中文网侵犯名誉权一审被驳
读吧网所在的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起点中文网所在的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北京书生公司的诉请。
北京书生公司称,20085月,公司委托创作的《星辰变后传》,在公司运营的读吧网上陆续发表,并取得读者的良好反响。起点中文网为巩固其垄断地位,称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自撰虚假信息散布于各大网站,公开称“读吧网高调盗版让我愤慨”玄霆娱乐公司CEO在表示“我甚至都没上过这家网站,也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后,盛大网络公司发表了“读吧网充斥盗链”等言论,以上言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停止侵权,并在相关报纸、网络上公开道歉。
庭审中,玄霆娱乐公司辩称,北京书生公司起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我公司的言论有事实依据。盛大网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星辰变》为发表在玄霆娱乐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的网络小说,后书生公司旗下的读吧网陆续发表了《星辰变后传》网络小说,双方当事人就该两部小说发生了多次纠纷,玄霆娱乐公司曾起诉北京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书生公司在其网站上将《星辰变》作品的完整目录进行传播和在其网站上设置指向网站的《星辰变》作品的各章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玄霆娱乐公司拥有的《星辰变》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书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玄霆娱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玄霆娱乐公司也曾起诉北京书生公司名誉侵权,并经法院认定北京书生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基于以上原因,无论是北京书生公司委托创作《星辰变后传》和《星辰变》作品链接、完整目录的传播,均已构成对玄霆娱乐公司的侵权,因此玄霆娱乐公司在腾讯网、新浪网发表的相关言论内容属实,未侵害北京书生公司的名誉权。最后,法院驳回了北京书生公司诉请。
宣判后,北京书生公司提起了上诉。
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的合作下,开展“网络直通车”业务,其提供的“搜索通”服务可以实现如下效果: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当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登录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钟展现),网络用户可以点击该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同时在5秒后原搜索窗口自动展示原始搜索请求的搜索结果。百度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奥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用户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奥商公司、联通青岛公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b083a0240c844768eaee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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