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中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探析
作者:洪蕾
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
摘 要: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进行深入地研究。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存款保险条例》,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这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
关键词:存款保险;存款人利益;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是一国或地区应对银行危机的临时举措,也可以是金融文件时期为维护金融稳定而设立的一种长效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具有维护银行安全,保持银行体系稳定的重要作用。实际上,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本文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一职能进行探讨。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下文中以《条例》替代)已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始功能。我国《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一个重大举措。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特别是众多小额存款人囿于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缺乏,更不可能对其存款的风险程度做出客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破产倒闭了,存款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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