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福利及津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5 22:21: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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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福利及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将关心员工的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规章政策及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二条 依据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福利项目,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公司财务状况、职工收入情况,制订合理标准。

第三条 员工福利费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本部全体正式员工,有特殊约定人员除外。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员工福利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财务部及各项福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福利的预算与发放管理。

第五章 福利项目

第五条 福利构成及发放形式

公司福利由法定福利、普惠福利、特殊福利三部分组成。

(一)法定福利

法定福利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给员工的基本保障性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定休假、劳保补贴等。

(二)普惠福利

普惠福利是公司提供给全体员工保障性的利益和服务,包括餐费补贴、健康体检、祝福金及慰问金等。

(三)特殊福利

特殊福利是公司基于编制、职位、职级或绩效而有所差异的福利,是对部分员工提供的额外福利。具体执行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或通知。主要包括职业/企业年金、交通补贴、通讯费报销和其他特殊福利及补贴。

(四)发放形式:

员工福利的发放形式包括代发代缴、限额内实报实销、提供等价福利品或服务。

第六章 法定福利发放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

(一)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停止社保的缴纳。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户籍员工,公司统一办理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大病保险)。

2、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城镇户籍员工,公司统一办理市综合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的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后提交财务部代扣代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一)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停止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二)办理标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及自身经营状况确定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月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公司对缴存比例及基数做出相应调整

(三)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在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核算及代扣代缴工作。

第八条 法定休假

参照公司劳动纪律及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劳保补贴

公司为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权益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及专项劳动补贴。

(一)防暑降温/供暖补贴

公司为全体员工每年发放夏季防暑降温、冬季供暖补贴各一次。发放标准为xx元/人/次。

(二)劳保费:公司为全体员工每年发放劳保费一次,发放标准为女员工xx元/年、男员工为xx元/年。

(三)特殊岗位的劳动保护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保补贴由综合办核算后提交财务部发放。

第七章 普惠福利发放管理

第十条 餐费补贴

(一)公司为保障员工生活水平稳定,为解决员工就餐实际需要提供伙食补贴。

(二)伙食补贴为xx元/月,实习生减半,公司按月将相关补贴打入员工就餐卡

(三)伙食补贴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后提交综合办发放。

第十一条 健康体检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供健康体检。

(一)全体员工每年一次例行体检;女员工一次妇科疾病普查;特殊岗位员工的专项检查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健康体检由工会按期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法定节日福利及生日福利

(一)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在国家法定节日发放节日福利,在员工生日当月发放生日福利。

(二)法定节日福利、生日福利均由工会负责根据省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标准核算并发放。

第十三条 生育及婚丧、住院福利

(一)发放条件:

1、生育福利:员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

2、结婚福利:员工符合政策办理结婚登记。

3、丧葬福利:员工和或员工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

4、住院福利:员工生病住院。

(二)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需填写相关申请表(见附件表1生育/婚丧/住院福利申请表),由工会根据省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标准管理发放。

第八章 特殊福利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企业年金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职业/企业年金,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停止职业/企业年金的缴纳。

(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企业年金办理条件、办理标准、办理范围、费用承担等参照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执行。

(三)员工职业/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后提交财务部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交通补贴

公司根据省地方政府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参改人员(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发放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根据省地方政府有关标准执行并适时调整,采取凭票报销的方式办理,由各部门在规定的限额内定期到财务部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通讯费报销

对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通讯费用,由各部门在规定的限额内定期到财务部据实报销。

通讯费报销标准如下:

序号

员工层级

限额标准(元/月)

1

公司主要负责人

XX

2

公司其他负责人

XX

3

中层干部

XX

4

普通员工

XX

第十七条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单身过渡住房,具体申请条件及管理参照公司单身过渡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各项活动,如公司周年庆典、年终活动、迎新活动等。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补贴按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实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福利及补贴内容,遇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相关要求调整时,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生育/婚丧/住院福利申请表

姓名

部门

日期

申请事由

部门领导

签 字

工会拟办意见

公司

主管领导

签 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01401c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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