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函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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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函询的回复
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力量,依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其次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示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训练措施。 其次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觉、媒体披露、有可能消失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___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消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用法、临聘人员聘请等事项,有可能消失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消失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留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状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准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消失不廉洁行为或存在
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消失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依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觉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讨论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订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看法,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状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
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爱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爱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爱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赐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依据规定中可不赐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肯定影响,可不赐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赐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依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讨论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
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状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其次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其次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其次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其次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连续扩散造成肯定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实行组织处理措施。 其次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准时了解整改落实状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状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与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用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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