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1 09:12: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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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与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 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与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 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 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 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与瞧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与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与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与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与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 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与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 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 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与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 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与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与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与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 毒乳房与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与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 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 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 生猪进行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与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与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与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与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与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与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与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与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 动物防疫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一、所采购药品必须就是通过农业部GMP验收合格企业生产的,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无污染,包装无破损。

三、药品入库前必须经检查合格,对外观明显异常的,应对该产品抽 样,委托有关单位检验,以保证安全用药。

四、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确需增加用量,应在上注明。

五、药品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对方。

六、定期对仓库与药房的药品进行检查,防止使用过期药品。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 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 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猪周转区:周转猪 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 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 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 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 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猪舍、猪群:配种怀 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十、人员消毒:进入猪舍 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



规模养殖场 (户)挂牌兽医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 共与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指导、帮助规模养殖 场(户)养殖发展技术。

三、指导、帮助与督促规 模养殖场(户)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

四、督促养殖场(户)做 好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重大疫病,及时按规定上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指导、帮助与督促规 模养殖场(户)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按时进行免疫接种。

六、督促规模养殖场 (户)做好畜禽进出、动物免疫接种、场舍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与生物制品购进及使用、疫病诊治等记录记载。

七、搞好自身防护,严格 无菌操作规程。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 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 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 气、土壤与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 般为高温、深埋与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 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与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 物与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 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沛县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 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 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 禁养其她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 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 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 (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6b9cf8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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