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7 00:32: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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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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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旅游区(点)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区(点)的参观游览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以下简称导游讲解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工农业旅游点(以下简称旅游区<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依照本制度规定,取得本市导游讲解服务证,为旅游者提供导游和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旅游区(点)导游讲解服务证颁发、检查和年审制度。

第四条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同等学历或学识以上,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和讲解服务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能用普通话讲解、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太原市旅游区(点)导游讲解服务证》(以下简称<导游讲解服务证>) 。

第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的统一考试内容,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领导游讲解服务证,应当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同意,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讲解服务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讲解服务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未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的。

发现有上述情形行为之一的,不得申领导游讲解服务证,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领导游讲解服务证的有关材料,并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统一考试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讲解服务证》。

第九条 取得旅游区(点)导游讲解服务证的导游讲解员,应当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提供导游和讲解服务。

第十条 导游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其他旅游业务。

第十一条 导游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必须佩戴《导游讲解服务证》。

《导游讲解服务证》的样式规格,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导游讲解员应当认真学习旅游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文明讲解,礼貌待人,向旅游者宣传深厚的人文历史文化、乡村风貌,民俗风情,展示导游讲解员的良好形象。

导游讲解员从事讲解服务活动,不得参杂低级趣味和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讲解员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 导游讲解员在引导旅游者参观游览或在开展旅游娱乐活动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注意事项,向旅游者作出警示说明,并按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十五条 导游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六条 导游讲解服务证的年审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导游讲解员的服务收费,由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导游讲解员应当接受本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或导游讲解员不得干扰或妨碍其他持证导游人员的正常导游讲解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导游讲解员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并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申领导游证,成为旅游区(点)导游员。

已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不受本制度约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组织导游讲解员重点进行本旅游区(点)导游和讲解业务的培训,安排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法律法规、导游实务和导游员在导游讲解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等旅游基本知识的统一培训。导游讲解员年度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导游讲解员发放工资,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等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员的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导游讲解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其管理机构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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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3014afbb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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