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 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 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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