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
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回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自有资金;
(六)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20%以上的
(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
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
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已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九)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
50%;
20%;购买第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也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三章
个人信用管理
第八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到的按一定标准和指标对个人的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信息的属性判断。
第九条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个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授理其贷款申请:
(一)贷款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近两年内有连续计超过6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
(二)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其他有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