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存款人“转户”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已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填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签章后交给原存款人。 存款人向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一并提交银行审核。其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是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所记载存款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也是基本存款账户的新开户银行登记开户登记证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说明。但存款人的类别、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编号不得变更。
二.1.基本存款账户自开户日起(以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日期为准)3个工作日以后,便可以进行销户。2.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有3个原因:(1)撤销后于他行另立,这种方式下,销户后只能转账,并且应先在需开户的银行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最后在一般户转基本户。(2)由于营业执照注销,撤销基本账户,这时,需要提供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销户时可以支取现金。(3)营业执照不打算注销,但又不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进行销户是,向基本户开户银行提供: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单位结算账户的说明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应先将其他一般账户先销户后,最后再撤销基本账户。 基本账户销户需提供的资料:1.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2.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结算账户的相关说明;3.客户留存联印鉴卡;4.未使用完的现金、转账支票;5.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不需要再提供开户的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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