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居民医保政策服务指南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52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
三、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卫计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学校和乡镇(街道)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居民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山东税务公众号缴纳。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保待遇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分娩和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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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00fb23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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