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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
龙源期刊
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罗西贝贝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7期
摘要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 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学 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 同效力的判断。文章分析得出第 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
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
一、司法解释第3条问题之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5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5月
10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 下称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
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 注。
《解释》第一部分针对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进行规定,其 中第3条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 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在《解释》公 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 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
规则的解释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 间的界分,导致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分歧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适用范围
《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那么是否就说明《解释》的内容只能 适用于买卖合同呢?若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那么,是不 是可以将其推广到一般性条款来适用呢?
(二) 解释对象
《解释》第3条显然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解释, 《合同法》
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分布在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合同 法》第51条以总则的角度规定:“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 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一个针对所有的合同 的一般性规定。《合同法》第 132条作为分则中买卖合同一 章对于合同效力做
篇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买卖合同解释》考点解读
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知识点1 :合同关系之证明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 货单、结算单、发票
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 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 名称,买卖合同当事
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的除外。
知识点2 :预约合同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
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
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 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 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知识点3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 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 买卖合同由效力待定改成有效。) 无论善意恶意,合同均
有效。均可以追究物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依然成立。合同一定是有效的,第 三人是善意,则第三人有机会构成善意取得。 (106条)(三
个要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三者缺一不可,如未交付, 不一定可以取得物权。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如第三人是恶意,则合同依然有效。但不能善意取得。 无论是否交付,物权所有人要是不追认,必须交还。但买受 人仍然可以要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6f3b5255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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