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的防火间距

发布时间:2018-09-18 22:56: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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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3、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3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4米;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6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 类厂房与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

厂外道路路边-------------15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242710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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