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 - 市企

发布时间:2019-03-15 12:13: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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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9]721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72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工商联,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

(一)评审范围

1、本市各区、县级市。

2、本市各街道、镇。

3、本市各村居(社区)。

(二)评审时间和条件

1、评审起止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1031日。

2、评审条件:符合《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各项数据指标为200811-2009430日期间数据。

(三)名额确定

区、县级市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1个,街道(镇)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24个,村居(社区)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24个,共计49个。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名额数量进行个别调整。

(四)评审办法

1、申报

1)申报单位

区、县级市三方会议;街道(镇)、村居(社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

2)申报步骤

a.申报。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630日。区、县级市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向市三方会议办申报。街道(镇)、村居(社区)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本级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征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上报,经审核后逐级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申报。

b.审查。审查时间:71-730日。市三方会议办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重新申报。

3)申报材料

《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2、评审

1)市三方会议办对参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考核的单位名单。

2)由市三方会议办组织考评工作组,对参评单位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考评意见。

3)市三方会议办在综合考评工作组意见基础上,审定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名单,并提交市三方会议审定通过。审定时间:91-1031日。

3、公示

市三方会议在确定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名单前,在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4、命名

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会议授予相关单位2008-2009年度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5、公布

市三方会议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和新闻媒体公布2008-2009年度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名单。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审

(一)评审范围

省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本市的企业,在本市以及区、县级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与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保税区。企业与工业园区简称单位,下同)。

对在2007年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a4ba4e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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