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校与家长的纠纷一直是学校最头疼

发布时间:2012-03-17 20:37: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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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校与家长的纠纷一直是学校最头疼的问题。可以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学校普遍存在的一大心理障碍。

如果学生发生意外,该如何处理呢?

由于幼儿园或者学校监护不周,使孩子遭受损害的,一般来说幼儿园或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家长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是家长把孩子送入幼儿园或者学校后,这种监护责任就由幼儿园和学校担负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和学校应当悉心照顾,不得疏忽。未尽必要的监护而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如何认定幼儿园或者学校监护是否周到方面,有一个年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承认上述原则,但是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只承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使用这一原则。这意味着,只有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或者学校遭受伤害,幼儿园或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生是大学生或高中生,已经是成年人的话,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意外的发生原因,属于本人或者是他人主观意识导致意外的,无需负责。但是本案受害人是8岁的未成年人,对事故的发生会造成的后果根本无法预料。根据民法规定,学校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和管理人负有管理以及教育学生的责任,未尽监督、管理之职,因此具有部分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教师要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汇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当然教师的视野有限,远一点或者背后发生的事情有可能就看不到,而且现在学生很活泼,发生事情只在一刹那,根本来不及提醒,老师的压力实在太大了。但是本案例中由于所有带队老师离岗,聚集在20 米以外的长廊下休息,疏忽大意,导致学生发生意外时,救护不及时,则学校和老师应承担部分责任。

正如新教师培训资料中所讲,对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人身事故,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严格区分有过失和无过失,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教育工作中的失误、故意和一般的工作改进之间的原则界限。既不应混淆是非责任,伤害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也不应放纵任何违法行为。要分清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c8c90b52ea551810a687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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