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进行答辩、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4]15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09.07
【实施日期】1994.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申报高级
会计师人员进行答辩、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 京财会(1994)155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事(职改)、财会部门: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199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5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中专及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30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
二、有关考试
(一)具备规定学历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要参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7b5c987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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