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涉及保护消费者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1-06-06 15:59: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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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涉及保护消费者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于200961号起正式实施。该法总共有104条,直接规定出现消费者字样的共有813处,约占总条数的7.9%,主要内容集中在消费者主体意识、食品信息保障和消费者权利救济三方面,具体可归纳如下:

  一、规定了消费者的主体性问题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机制中最易受损的利益方。外国食品安全法对此多从鼓励和参与的角度进行倡导性规定,中国法亦不例外。《食品安全法》第8条规定的主旨是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为促进与实现这一宗旨,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予以披露和报道,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法》第23条、第24条则明确了消费者的参与,并要求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项目,如《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而在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

  三、消费者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职权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所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督权的不容忽视,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职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8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如果消费者的举报受到了推诿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部门。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第10条关于社会监督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关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的个人,重要的是消费者(但不限于消费者),所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权也是消费者重要的权利。

  四、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及十倍赔偿

  纵观《食品安全法》的整个立法进程和现有条文的全部内容,可以说,消费者食品损害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的贡献和亮点。《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而且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这里,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一个保护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消费者在索取10倍赔偿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消费者要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二是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条件许可的要拍下照片,并马上与商家反映,确认变质事实;三是双方对食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要及时提请卫生防疫中心、质监局等有关的质量检测部门作出鉴定;四是协商不成,应及时投诉。因为食品是比较特殊的商品,容易变质过期。消费者如果错过了最佳投诉时限,很容易给商家以保存不当等理由推卸责任。

  五、规定了做广告的代言人应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广告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广泛传递和告知食品信息的主要渠道,《食品安全法》在《广告法》广告规制的基础上,针对食品特性在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食品广告的这一要求,是《广告法》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4),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要求的结合。《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上的制度创新和贡献是在《产品质量法》第2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的基础上,创设了更具操作性和保障性的禁止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制度,即该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要禁止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是因为:一是推荐食品和这些部门、机构及协会固有的监管职责和服务对象相悖,极易发生被食品生产者俘获的情况,典型的如消费者协会3·15推荐欧典地板(注:系劣质产品)事件;二是消费者对于食品的选择是自主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在市场选择中因食品信息贫乏或偏信、误信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推荐,实施非理性选购,发生群怨。所以为强化这一规则的实施,该法第55条规定了推荐者的连带责任,即任何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制作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因明星代言、以专供某机构、某场所消费形式实施机构推荐等引起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损害赔偿,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渠道,同时也给广告代言人、机构推荐人在自律之外,增加了他律的约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44b4dace2f0066f53322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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