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4: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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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 市工商局将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 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 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所以, 工商局、 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 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 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 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 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 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 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但不合理,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 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 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 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 不与法律相抵触, 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 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 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 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属不合理

的行为。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 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 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 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 符合理性, 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 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 征求有关工商、 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 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为, 市人民政府的政策

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行为, 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

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 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 办事管理机构, 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

力, 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 应以市人民政府的

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必须同时具备三

个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 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

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案例11 行政复议机关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向河流内排污, 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国务院颁布的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 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 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 对此, 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 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

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 符合复议法的规定, 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 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案例12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 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 这时, 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 如果不给换, 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 脸部, 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 嘴角流血。 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 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根据 《治案管理处罚条例》 22条的规定, 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正确答案]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公安局

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

并且在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条款上不同, 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

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

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

违法行为的被害人, 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 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

得到保护,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因此, 任某与被诉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考点集成]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规定,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撤销、 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案例1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 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 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 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 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 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 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问题]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正确答案]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 ——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原因是 《若干解释》 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 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考点集成]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由最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7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2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9,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13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1130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3月停产。19969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1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 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 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 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2 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 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 《国家赔偿法》 9条第二款的规定,

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 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 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

院也不同。 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 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 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 因此, 国家赔偿, 特别是刑

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 不同于一般民事、 行政、 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913以后起2年,即1998914;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 6个月即在3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考点集成]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c7ac4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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