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讲稿

发布时间:2016-06-04 20:2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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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10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6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10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篇二: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45日) 主讲人: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1 -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 2 -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 3 -

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4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 5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10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

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学校民主管理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

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前苏联教育大师苏霍姆林斯基说:“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爱因斯坦也曾说过,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与才。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最后,我诚邀大家,坚持学《教师法》、用《教师法》,时刻用教师法律法规要求自己,用教师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老师。

谢谢大家!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10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6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10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10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6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10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591f0576eeaeaad0f330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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