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期内 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 另行规定。 第2条(怀孕申报) 1、 已婚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后,首先到区妇 幼保健站进行早期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 2、 女性员工填写〈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申请〉 ,连同《孕 产妇保健手册》、户籍证明(或户口本)一同报人事行政管理 部。 3、 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资料后登记备案,并出具《职工生育 保险计划生育证明》。 4、 员工自行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 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为《生育证》)。 第3条(产前检查) 1、 已婚女性员工在人事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后,如需在工作 时间进行产前检查,需提前 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 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 2、 产前检查时间参照医疗部门意见,自怀孕第四至第六个月 每月一次,第七至第九个月每月二次,每次 4小时以内,延
3、 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机构 或妇幼保健站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 个人自负。 4、 产前检查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4条(产前假) 1、 已婚女性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上班确有困难 的,由开发区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休假证 明,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 给予产前假。 2、 产前假休息期间,公司支付本人 80%的基本工资、职能工 资和职务工资。其他各项津贴、补助不予支付。 第5条(产假) 1、 已婚女性员工合法生育时,予以如下产假(含休息日在内) (1) 正常分娩产假90日(产前休假15日、产后休假75日)。 (2) 难产(包括剖腹产)或多胎的,增加 15日。 (3) 晚育(初产在24周岁以上、年龄计算以出产日为基准) 的,增加60日。 2、 已婚女员工在符合规定生育之前人工流产,依据医疗部门的 证明,妊娠4个月以下给予15日产假(含休息日在内)。妊 娠4个月以上给予42日产假(含休息日在内)。。
员工在休产假时,须及时向公司出具医院证明(必要时,由 公司或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但是已经生有孩子且又没有 第二胎生育指标的妊娠、流引产、生育等事项的休假一律按 事假处理,折扣工资。 3、 分娩和流引产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个 人自负。 4、 女员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工资 停发,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支付生育津 贴。 第6条(哺乳假) 1、 女员工休完产假后第1天上班时,填写请假条,经所属部 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哺乳假。 2、 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在婴儿满 1周岁之前,每天给予1小 时哺乳(含人工喂养)假,提前 解决),具体固定时间由个人选定。 3、 经公司批准的哺乳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4、 特殊情况如女员工不休哺乳假,每个工作日按 平日加班费。 1小时计算 1小时下班(交通工具自行 第7条(计划生育假) 1、 已婚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提前 3 日书面申请,提供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经所属部门、
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 2、 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的假期时间: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假 3天。 (2)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假 1天。 (3) 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术的,自手术日起休假 3天。 3、 计划生育诊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本人 填写〈开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计划生 育手术证明》,然后由医疗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 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 经公司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8条(护理假) 1、 男性员工的妻子系晚育的,予以 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 但已有子女的男性员工再婚的,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