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09 17:34: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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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目前,各级各类学校频繁发生各种各样的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家长们不时找学校、找政府,有的还胡搅蛮缠,处理这些事故,成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当地人民政府非常头痛的事情。为此,有必要介绍一些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帮助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志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指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精神伤害因素复杂,难以界定,一般不包括在内。
事故类型可以划分为:因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校责任事故;因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的学生责任事故;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而造成的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的其他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伤害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有三种途径,即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受伤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002年 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可见,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民法通则》第 十六条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在此列。
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不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才能承担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潜意识里仍然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把学校置于监护人位置的一种错误认识。
五、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认定依据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在履行了相应职责的情况下,学校也有免责的几种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做了具体规定。
六、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九条对误工费、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做了具体规定,学校赔偿时可据此认定核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fd677e90c69ec3d5bb75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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